中国学者认为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的观点,其理论论据主要来自于恩格斯在《起源》中谈到尚处于母系氏族社会的易洛魁人对部落内的争端和纠纷是靠习俗而不靠法律调整的:
“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16}(p95)“但我们不要忘记,这种组织是注定要灭亡的。它没有超出部落的范围: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意味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图也表明了这一点。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6}(p96)
中国学者认为原始社会末期存在法律,法律早于国家的观点,其重要理论根据则来自于恩格斯另一部著作《论住宅问题》(1887年第二版),该文是恩格斯1872年为莱比锡《人民国家报》撰写的三篇文章的合集: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7]{17}(p211)
这里“某个很早的阶段”和“不久”到底所指为何,遂成了我国学者争论的焦点。特别是恩格斯在《起源》中述及雅典国家产生前已有“民族法”(这个概念在张晋藩《中国刑法史稿》中用“家族法”的概念所替代),他认为在提修斯时的雅典:
“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联盟,已经由这些部落融合为统一的民族{Volk}所代替了。于是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的习惯之上的雅典普遍适用的民族法{Volksrecht};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但这样一来也就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16}(p108)
恩格斯进一步指出,雅典的贵族被赋予担任公职的独占权,使之在本氏族之外“联合成一种独特的特权阶级;而刚刚萌芽的国家,也就使这种霸占行为神圣化”。{16}(p109)根据恩格斯的表述,“雅典民族法”是在氏族面临崩溃时产生的,它的产生又促进了氏族制度的灭亡和国家的产生。
可见,恩格斯主张原始社会前、后期存在区别,在氏族制度临近崩溃时的法律与阶级社会的法律趋于一致。
为什么生产力发展了,出现了剩余产品,就必然产生私有制、阶级剥削和压迫、阶级对立和斗争,因而需要强制性的法律产生?这可以从人性根源上细究。例如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指出法律产生的五个原因——人的脆弱性、大体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理性要求的是在强制性制度中的自愿合作,因此才有规范的产生。但是,经典作家主要是从经济角度,特别是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出发来论证的。马克思早在《资本论》第一卷就从商品交换规则角度隐含涉及到法的起源:“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交换的不断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17}(p105-106)这里所谓“有规则的”社会,实际就是法律作为商品交换规则的社会。
上文对经典作家的部分具体观点进行了浮光掠影的描述。为何我国法学界在1980年代长期纠葛在法律与国家起源孰先孰后这个问题上,而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法学界对法律起源问题又乏人问津?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对经典作家法律起源观的特点进行宏观和整体上的把握,同时对中国法学界1990年代以后的发展特点进行评估。
三、经典作家法律起源观的再审视
我国至今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说,大体都是在经典作家所给定的框架内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律起源的研究不仅仅是学术问题,也包含了现实政治的因素。但在本文中,我主要是在学术源流层面评说经典作家法律起源观,其他问题由于篇幅所限暂不涉及。
(一)经典作家法律起源观的本质主义思想倾向
经典作家关注法律起源,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法律起源是其整个国家学说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和其本质主义的思想倾向也有关。
通过探求事物的本质来认识事物的思想方法是人的认识能力达到一定程度后自然显现的思维倾向。古典思想的基本特征是本质主义(也称为基础主义),柏拉图就是本质主义的代表人物。本质主义认为同类事物有相对稳定不变的共同本性,这种思维强调体系性,通常从一个作为基础的核心概念和核心命题出发,推演出一套思想体系,力求达到客观的、普遍的同质性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