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下)

  

  结语


  

  “由于法院之判决几乎以各鉴定机构之鉴定结果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故鉴定制度设计是否周全,直接影响司法机关之审判品质,并可深刻强化对人民诉讼权利之保障。”[21]“随着科学证明方法在司法裁判领域的应用不断地加强,该方法与现行司法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可能会进一步加剧。而且,作为科技进步与社会生活之间更高层次的冲突在司法领域中的反映,这种紧张关系无法避免”;“程序法和证据法可以说面临着又一次里程碑式的转型。”[22]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当以鉴定结论的可信性与可靠性为核心,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程序,以使司法鉴定制度能够获得“里程碑式的转型”。


【作者简介】
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决定》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1页。
《决定》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这些“相关专业”在实践中出现医生与法医不分,甚至兽医与法医混同等现象。
参见王和岩:《操纵司法鉴定:内蒙古窝案》,《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1期。
Dale A. Nance,Reliability and the Admissibility of Experts,34 Seton Hall Law Rev.192(2003).
Faigman,Porter&Saks,Check Your Crystal Ball at the Courthouse Door,Please:Exploring the Past,Understanding the Present,and Worring about the Future of Scientific Evidence,15Cardoza Law Rev.1799,1825-1834(1994).
参见杨立云、张继成:《司法鉴定科学性之反思》,《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我国主要采取司法解释来阻止依靠不成熟的鉴定技术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这种方式曾引起采用DNA鉴定技术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的“采用人类白细胞(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争议。这些限制性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使用的批复》(高检发研字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自细胞(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批复》(法(研)字20号)。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509U.5.579(1993).
United States v. Scheffer,523U.5.303(1998).
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
参见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司发通57号)。
根据认可标准的基本要求,我国目前有关文件检验、司法精神疾病、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等部分专业的鉴定等效于150/lEC一1702。标准中的检查;法医毒物分析、法医物证鉴定等部分专业的鉴定等效于IS()/lEC一17025标准中的检测。据统计,到2009年底全国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社会鉴定机构有460。个,有42个鉴定机构通过了认证认可。公安机关在全国设立鉴定机构3560个。
如北京“邱氏鼠药案”鉴定10余次、湖南的黄静案“5次尸检、6次死亡鉴定”、浙江的卢伯成案有“8份鉴定”、方一栋案有“4次鉴定”等。目前我国在“三大类”中的鉴定标准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干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89)第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070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6号);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职工非因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2年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2006年11月国家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这些鉴定标准之间有的存在矛盾,有的已经不再具有合理性,有些领域缺少相应的标准。
参见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
参见H.D.阿金:《思想体系的时代》,王国良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139页
勒内·弗洛里奥:《错案》,赵淑美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77页。
参见前引,麦高伟等主编书,第24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法释33号)第61条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1号)第48条刑事诉讼法对于专家辅助人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研究多移植对国外法律概念的翻译,由此形成了所谓的“技术顾问”、“诉讼辅助人”、“质证辅助人”、“专家证人”以及“专家辅助人”等多种称谓,对此可以“专家辅助人”名称予以统一。
参见前引,麦高伟等主编书,第257页。
朱富美:《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前引,达马斯卡书,第229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