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警检一体化”,也有异于英美法系在侦查程序中的“司法控制模式”,完全禁止侦查机关设立鉴定机构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但这并不表明我国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任意设置,更不意味着其设立的鉴定机构与社会鉴定机构具有同等功能。即使我国侦查机关按照《决定》可以设立鉴定机构,仍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以降低其不中立性带来的消极影响。
(1)限定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种类范围。法国的侦查鉴定事项主要限于对痕迹、组织、泥土的分析,对武器与弹头的鉴定,查找伪造的文件,鉴别打字的机器型号。[30]我国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种类可限于侦查必须而社会鉴定机构不能或者不宜进行的鉴定种类,如指纹、掌纹、犯罪手法、犯罪嫌疑人相片、枪械子弹类、伪造货币、毒品鉴定等。
(2)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应与其侦查技术部门分离,成为独立进行鉴定活动的专职性鉴定机构,不再附属于实施侦查行为的部门。国外在此方面有较为成功的经验,如澳大利亚警察机关设置的鉴定机构作为警察机关的一个独立部门,侦查部门无权领导和指挥鉴定人员。
(3)严格鉴定的程序。严格鉴定程序可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一是限制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仅允许侦查机关在少数特殊情况下指定本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是限制启动鉴定的程序,对于需要启动侦查机关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31]三是完善鉴定结论的告知程序以及救济程序,体现司法鉴定活动与侦查行为在程序上的不同。
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和程序限制,可以降低其不中立对鉴定结论可信性的影响,维护鉴定机构中立的基本形象。
【作者简介】
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本文有关鉴定结论的概念与专家证言以及《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在同等意义上使用,并将鉴定结论的证据意义主要限定在法庭定案根据的范围内使用。
参见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Samuel R.Gross,Expert Evidence,1991Wis.L.Rev.1113,1119.
参见英国民事诉讼规则(1998)第35条第3款、英国民事诉讼指引第35条第1、2段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a)。
参见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25条、第230条规定的技术顾问以及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58条规定的“专家”。
参见2008年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号)。该文件指出:“由于各有关方面对中央21号文件和
《决定》有关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精神理解差异,国家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形成。”
在
《决定》出台后,中央政法部门、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司法鉴定的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关司法鉴定的政策、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达78部之多。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司法鉴定建议、议案和提案有n件,认为“制定一部对司法鉴定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的《司法鉴定法》,十分必要”,“建议列人全国人大今后五年立法工作计划”。参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09年全国人大政协代表有关司法鉴定的建议、议案和提案情况概要》,《司法鉴定工作简报》2009年第21期。
参见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前引,麦高伟等主编书,第232页。
上野正吉等:《刑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徐益初、肖贤富译,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汤玛斯·摩伊特:《诉讼技巧》,蔡秋明等译,台湾商周出版社2002年版,第396页。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称谓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专家证言”;大陆法系国家称为“(专家)鉴定”;俄罗斯称为“鉴定人的结论(意见)”;我国澳门地区称为“鉴定证据”,等等。这些不同的称谓不仅蕴涵的意义不同,其建立的规则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但在适用上一般采用与证人证言相同的规则。
参见裴苍龄:《论证据资料》,《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论证据种类》,《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再论证据的种类》,《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
前引,摩伊特书,第396页。
D.Garland,Punishment in Modern Society,Oxford:Calrendon Press,1990,P.283.
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前引,麦高伟等主编书,第241页。1997年版,第161页。
参见李正风:《科学知识生产方式及其演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以下。
参见阿尔贝·雅卡尔:《科学的灾难?——一个遗传学家的困惑》,阎雪梅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参见徐凌:《科学不确定性的类型、来源及影响》,《哲学动态》2006年第3期。
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Kei Inman and Norah Rumn,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Criminalistic:the Profession of Forensic Science,CRC Press LLC,Baca Raton Florida,2001,p.223.
参见王鹏等:《老婆不可靠?儿子非亲生?都是DNA惹的祸!》,《广州日报》2008年5月13日。
熊秋红:《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之重构》,《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公安机关对代义的死因三次鉴定后,其亲属代力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代义“服下40片氮基比林、咖啡因药片死亡”不可信,2007年12月5日代力将一整瓶氨基比林、咖啡因药片倒人口中嚼碎用水冲下以验证是否能够导致死亡。黑河市后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代义的尸体进行第四次检验鉴定。2009年5月5日,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医鉴字第37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代义可以排除氨基比林、咖啡因药物中毒死亡;不能排除他人扼颈并捂压口腔致死。
我国侦查机关设置的鉴定机构存在着两级领导关系:一是上级侦查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在业务上的领导关系;二是设立鉴定机构的侦查机关的行政领导关系。上级侦查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尽管对下级鉴定机构的人员、财务、装备及管理等没有任何制约机制,主要是进行业务指导,但因业务考核等行政因素,上下级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依附关系;侦查机构的鉴定机构与侦查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在实践中形成协助和服从关系,鉴定人的大量精力耗费在案件的侦破上。参见邹如升、夏洪涛:《论现行刑事技术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姚绍宽、胡家翔:《从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看我国刑事技术管理体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4期。
参见陈永生:《中国司法鉴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以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置为中心》,《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普通级”;“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一般优于普通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证明效力”。若如此,职权部门或者当事人直接聘请或者委托国家级和省级鉴定机构更具有经济性,所谓普通级鉴定机构的设立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参见2008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号)。
参见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5页。
侦查机关决定鉴定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制作聘请书。参见公安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3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