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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上)

  

  一、鉴定结论的功能与本质


  

  鉴定结论的本质决定着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结构,鉴定制度的基本结构制约着鉴定结论功能的发挥,而鉴定结论的功能在诉讼程序中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又会影响到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与深度。


  

  (一)鉴定结论的功能


  

  诉讼程序在运行中常遇到一些专门性问题。这些专门性问题在诉讼中成为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解决的关键性事实,而“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8]由于诉讼程序本身难以自我消化这些专门性问题,又因司法人员专门知识的短缺难以自行应用高科技手段对其作出精确的判断,借助于程序将这些专门性问题移转给司法鉴定制度并求助于拥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来协助解决便成为一种制度选择。“这是我们的法律应受尊敬和值得赞赏的一面”,[9]法律制度也“不应当在规范科学的名义下侵犯已经明确了的自然科学的领域”。[10]同时,“专家证人在现代诉讼中扮演着无可比拟的角色。伤害案件运用医生与经济学家;产品责任案件运用设计和安全专家;建筑案件运用结构工程师与建筑师;刑事案件运用指纹与DNA专家……”。[11]鉴定结论作为鉴定人凭借专门知识判断的产物在现代诉讼中的功能与作用日显突出。


  

  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的意见。它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被多数国家的立法及判例所确认或肯定。[12]尽管我国学界在理论上对其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还存在争议,[13]但这些争议并未影响它在诉讼中的证明效力。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层次的,证据包含许多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某些信息是法官无法依靠常识与一般经验获知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借助于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常扮演着判断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发生证明效力的桥梁作用,在证明活动中表现出自己的特殊功能。它既对认识有关证据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发挥作用,也对案件事实发挥着实际的证明效力。


  

  鉴定结论作为鉴定人的判断性意见,可以弥补其他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上的不足,尤其是能够弥补法官在专门性问题上认识能力的短缺。这些功能在诉讼证明中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鉴定结论的识别功能。鉴定结论能够甄别其他证据的真伪以及确定其内在本质,对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发挥着识别功能。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无论是被寻找客体(潜在的证据)与受审客体(现实的证据)间的同一关系还是种属关系,鉴定人利用检材和样本之间比对标准的符合度对其可作出评断,为法官识别证据本身真伪提供审查判断依据。此种情况的鉴定结论尽管与作为鉴定对象的证据存在依赖关系,其证明的效力却决定着该证据在诉讼中的命运,影响着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心证的形成。


  

  2.鉴定结论的桥梁功能。鉴定结论能够揭示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关系,“解释事情如何、为何发生,或者事情如何、为何没有如此发生”。[14]它通过对某些特定的场所以及相关人或者物的内存信息揭示,使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得以确定。其他证据证明案件是依赖鉴定结论的功能体现的,是借助于鉴定结论这一纽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陕西华南虎照的鉴定。华南虎照中的老虎被确认为非活体老虎的动物学鉴定结论,对华南虎照中是否是拍摄的活体老虎的事实判断发挥着勾联作用。


  

  3.鉴定结论的直接证明功能。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借助于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的主观分析与判断,它通过展示事实本身的内在规律对案件事实发挥证明作用。如精神疾病鉴定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影响;DNA鉴定的似然率(LR)或者父权指数(PI)对亲子关系的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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