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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解读侮辱罪

  

  【网上恶帖案】被害人程鹏曾是一大型企业的高级主管,一个偶然的原因认识了自称是家境贫寒的音乐系的大三学生、实为卖淫女的周玉婷,两人随后同居。不久,被害人得知周玉婷的真实身份后坚决提出分手,但周玉婷强烈要求被害人娶她为妻,遭被害人程鹏断然拒绝。恼羞成怒的周玉婷在互联网上发帖称“大奸商色狼程鹏,致酒醉学生妹怀孕后另寻新欢”,帖子还叙述厦门某公司总经理程鹏在夜总会灌醉某大学音乐系女生凌薇(自称名),与之发生关系导致其怀孕后将其抛弃,现正与公司助理热恋云云。周玉婷还将内容大致相同的信寄给程鹏所在的北京公司总部,要求处理程鹏。此外还多次恐吓程鹏的年迈父母,逼迫他们答应将其娶为媳妇。本案被害人程鹏身败名裂、走投无路后,气急败坏地对周玉婷进行殴打致其轻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9]本案中,由于散布的事实纯属个人隐私,关于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在于散布方,散布者不能证明真实性的,推定为捏造事实,成立诽谤罪,即便证明为真实,也难逃侮辱罪的刑责。本案被害人本来可以选择法律途径阻止丧心病狂的周玉婷的诽谤、侮辱行为,却一气之下将散布者打成轻伤,自己反成为阶下囚。实在可悲!


  

  【赵贯礼诽谤案】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17日上午,自诉人戴某和被告人赵贯礼(非夫妻)在赵的家中发生了性关系。7月21日,赵贯礼因身体不舒服,联想起与戴某在一起戴的身体异常,便去戴家询问其是否有性病,并要求戴去医院检查,戴某听后十分不满,两人遂到自治区人民医院检查,行至医院后门处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在相互吵打中,赵贯礼当着围观者说了涉及戴某‘性病传染’的内容。之后,赵贯礼先后多次在戴某工作环境的周围对邸小军、衣冠英等人谈起此事。同年10月12日,戴某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检查,身体正常,同时提供了与赵贯礼打架和取证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等票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贯礼在没有取得真凭实据的情况下,捏造自诉人戴某有性病的虚假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布,主观上有贬低、损害戴某人格,破坏其名誉的故意,客观上给戴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致使其精神上备受社会和家庭的压力,情节严重,赵贯礼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贯礼犯诽谤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30]


  

  笔者认为,由于患性病的事实纯属个人隐私,原告只要证明因此给自己造成了名誉损害,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方就事实的真实性进行举证,不能证明真实的,推定为捏造事实,应承担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即便能够证明为真实,也难逃侮辱罪的刑责;原告也可直接以侮辱罪起诉,只需证明自己名誉受损,被告人即难逃侮辱罪的责任。当然,原告为顾及自己的名声,通常会选择以诽谤罪起诉,因为诽谤罪给人的感觉是无中生有,故能挽回被害人的清白声誉。


  

  【郑其昌诽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其昌于1993年4月19日和1995年12月28日,因嫖娼先后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治安科及东铺头派出所查获并受到处罚。因而对经办案件的干警胡××、张××心怀不满,遂产生报复邪念。自1993年至1995年间,被告人郑其昌采取捏造事实的手段,分别在面额1元、5元、10元的人民币背面,书写了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胡×ב大土匪’、‘大吃钱官’、‘大贪污犯’、‘利用职权取我伍仟元没有打收款条’和东铺头派出所张×ב土匪用权靠手铐’、‘用权贪污吃钱’、‘拿去四仟元没有打条’等内容,后将书写过的人民币投入市场,广为流通散布。”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其昌为泄私愤,采取捏造事实的手段,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进行谩骂诽谤,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决:郑其昌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31]


  

  笔者认为,虽然定罪的结论正确,但该案并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不符合公诉条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是错误的。就被告人散布的内容而言,除“利用职权取我伍仟元没有打收款条”和“拿去四仟元没有打条”属于披露具体事实,可能涉嫌诽谤罪之外,其余全部为抽象、空洞的意见表达,可能成立的是侮辱罪。但由于被告人所披露的事项关涉公共事务,属于行使批评监督权的范畴,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至于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是可以另外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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