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司法制度的改革力度,树立司法权威
在法治社会,只有司法机关才能为公民提供真正有效的救济。由于在我国存在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很多人不习惯法院有较高的权威。“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应当成为设计中国纠纷解决体系与社会治理模式的准则,法院应当成为纠纷解决体系中最为权威、最为主要的机构。
人民法院必须独立进行审判。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时,除受事实与法律的约束外,不允许任何外来干涉,只有如此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宏观上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是部分人的利益,它不能表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管这一方当事人是公民还是国家机关。因此人民代表大会不应该享有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权,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使法院难以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在现代社会,被人类经验认可的主流权利救济制度是司法中心主义下的诉权模式,它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权利救济获得普遍性和终极性解决的机制。” 因此“要适应现代社会要求,建构以司法权为核心的权利救济制度体系,确立司法的最高权利救济的权威。” 学者于建嵘认为“假如不能在民众中树立对法律的信心,那对我们国家的未来将是灾难。”目前民众普遍采取信访救济的方式,表明司法不具备应有的公信力和权威。因此,要加强法制建设,构建公平的司法体系,使法律成为最权威、最公平、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这就要打造一个相对公平、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要降低司法解决纠纷的门坎,让贫困人群也打得起官司。要落实行政复议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违法办案的司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切实规范上访人员的上访行为,对上访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一视同仁,追究责任。因此,要适应现代社会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以司法权利救济为核心的救济体制,树立司法的最高权威性。
(五)尽快出台《信访法》,健全信访法律体系,实现信访的程序化、法制化
“现代法治的真谛就是:一切社会行为必须处在法律的控制之下。法律规则是构建法律秩序的要素。” 而我国现行《信访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作为行政法规的国家信访条例和有关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推动了信访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但这些远没有涵盖国家信访工作的全部,扮些原则问题,特别是信访关系涉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无法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解决,只有通过立法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解决。” 再者,“任何国家公民的政治参与必须要有畅通的、制度化的渠道作为保障,依据我国政治参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信访体制的现状,信访立法己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出台《信访法》,以改变信访制度单纯依靠规定、条例和政策来调节的现状,健全信访法律体系,实现信访工作的程序化和法制化,使公民的信访活动和政府的信访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专门法规受理程序,做到:
1.明确受理范围。明确信访的受案范围,尽量不与司法救济途径重复,这样不仅节约行政成本,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2.严格程序规制。要对信访问题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察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完善信访活动的处理、复查、复核的工作机制一系列程序作出严格而具体的规定;
3.加强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任何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健全信访终结制度。对确实经过三级程序认定终结的信访事项,如果信访人继续无理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要建立相关的与之配套的法律程序,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那些经过三级程序认定信访事项合情不合理的信访,可以从社会救助等角度进行解决,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息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