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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由此可见,我国上访案件过多,信访总量不断上升,形成了“信访洪峰”,并且信访解决率低。


  

  此外,据学者于建嵘的社会调查,632位上访者中竟有401位在上访前已到法院起诉过,其中认为法院不依法裁判而败诉的占54.9%。从H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2007年第25期《工作简报》得来的数据中看,该省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共10个月的集中整治进京非正常上访活动期间,共处置的进京非正常上访4689人次中,涉法问题最多,有1708人次,占36%。因为司法诉讼而引发的信访问题,即已经或应当被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


  

  案例1:2008年,兰山区人孙士安因其子死亡事件上访。兰山区院通过联席会得知,该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孙士安因不服公安机关对其子死亡原因(心脏病)的鉴定结论,多次到省政府、北京天安门喊冤叫屈。


  

  上述调查数据及案例1说明了:在我国,涉法涉诉类信访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案例2:2004年9月,延安市宝塔区第三中学教师王某未经校领导同意,擅自住进了学校的一孔窑洞。校方多次要求搬出,她执意不肯。校委会决定对其停薪停职,她心里不服,多次多头越级上访,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2007年11月,宝塔区麻洞川乡刘台村村民先后多次到乡政府和区政府反映,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南泥湾采油厂进驻刘台村开采石油时,因为使用该村井水而支付了补偿款,这些钱却被村干部私下领取了。为此,村民们多次上访,要求追回属于村民的钱。


  

  从上述案例2中也可以看出我国信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非制度化信访现象:主要表现为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群体上访等。


  

  二、信访制度的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如上所述,信访制度的功效发挥得并不理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信访制度本身以及我国整个救济、监督和解决争议机制(信访制度只是这个机制的一个环节) 二者都存在问题。


  

  (一)我国信访部门职能过于宽泛,且信访部门的权利弱化


  

  目前信访涉及了社会矛盾的各个方面,几乎所有社会问题、社会冲突都可以诉诸于信访部门,由此导致信访案件大量积压,各种问题和矛盾不断升级聚焦到中央部门。新的《信访条例》出台后,虽然有很大进步,但在信访职能上,仍然存在信访职能不清的问题。例如:第6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六项职责,但对于何种问题必须通过信访解决并没有明确。第14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那么信访工作机构的任务是否可以理解为受理不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呢?信访工作机构的任务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信访量的激增,而解决率却又非常低。而且各级信访机构权力极为有限。新的《信访条例》第6条赋予信访部门的职权只是协调领导和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虽然它有监办权及建议和向上级机关报告的权力,但它本身并没有实际、直接权力处理信访事件,信访事件的处理权、决定权仍在各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领导手中。信访部门既不能像法院一样对案件有审判或仲裁权,也不像纪委对违纪干部有调查、处分的权力。因为信访部门无职无权无地位,根本不能指望其有能力解决上访群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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