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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从研究信访制度的目的与意义出发,继而阐述信访制度的概念界定与研究现状,然后从现状分析入手,引入典型案例分析探讨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以期能够寻找到走出信访制度困境的对策。文章旨在运用实证分析法,通过引入案例分析我国信访制度实践中出现的困境并得出相关完善的具体措施。


  

  一、信访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实践现状


  

  (一)信访制度的概念界定


  

  “信访”为来信来访的简称,它是在建国前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的过程中逐渐渐形成的。目前,学者们就信访的涵义有多种不同的论述,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类:


  

  从最为广泛的意义上来讲,信访概念是指:“来信来访的简称。它是指社会成员通过书信、电话、电报、访问等形式,向社会组织、管理者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的一种社会政治交流活动。” 在这个意义上,信访的对象是多种的,各类国家机关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部分。


  

  广义信访说认为,“信访即人民来信来访的简称。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写信或要求见面接谈,向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提出建议、意见、要求和批评的活动。” 相似的观点如:“广义的信访是指群众通过写信或上访,向各级党政部门、人大、司法机关等单位提出要求、意见、批评、建议、愿望和申诉,以此来参政议政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观点将信访的对象局限于国家机关。


  

  狭义信访说认为,“信访是指公民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就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利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向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这种观点将信访的对象进一步限制,界定为行政机关。


  

  现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可以发现,法学意义上的信访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信访的法律定义力求把信访限定于行政信访的范围,即公民依法向行政机关表达诉求,其受理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从法律实证分析角度而言,《信访条例》之法的渊源为行政法规,其当然只能就行政机关有关受理信访事宜做出规定。从这条规定也可以看出,这里的信访是一种行政性补充救济制度。


  

  (二)信访制度的运行现状


  

  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群体信访和矛盾激烈的个体信访不断增多,面对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增多,我国现有的信访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据统计,2000年全国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信访总量是1995年的2.13倍,仅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每年受理的信访案件就达到10万件,并在2003年引发了信访量持续上升的“信访洪峰”——在2003年里,官方提供的数据表明,仅仅两个月时间,到北京上访的人次均创下历史最高,海量的信访洪峰已经对社会特别对北京的稳定造成了巨大影响。而且信访的效果也并不明显,上访者的问题很少得到解决。大部分信访事项有头无尾,不了了之。中国社科院(2004年5月至10月)课题组通过对上访人群发放问卷和深度访谈、分析来自全国各地2万多封控告信、与部分信访官员进行座谈及进驻“上访村” 体验生活等形式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公民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比率只有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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