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面临的问题则不同。中国法院一直以来就类似行政机构,科层式的管理体系是中国法院从上至下一贯的管理模式。简单回顾一下中国当代法院文化建设,就会发现,法院文化建设是从建图书馆、鼓励法官多读书、建设“学习型”法院开始的。这意味着中国法院文化建设首先是提高法官的知识素养、司法技能以及独立处理诉讼问题的能力。然后是法院办公大楼与审判大楼的分开建设以及在建设过程中突出运用司法文明的一些符号进行建筑装饰。到目前则延伸为集中建设核心司法价值观。这是一条从物质到精神的累积之路,不过物质的改变并不足以最终改变精神,物质最终也不过是精神的折射与物化而已。文化自成其方向。如果这种认知正确的话,中国的法院文化建设就是一种现代法治精神与司法价值观的养成过程,而这个过程一方面是需要长期的养成与内化,另一方面则应一定程度上削弱法院之前过于浓厚的管理色彩。这些都需要强化法官的自治性。
四、对最高法院法院文化概念的理解
2010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法院文化的概念,即“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在笔者看来,这是最广义的法院文化概念,对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具有较强的指引性。
但笔者并不赞成《意见》中将法院文化细分为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而倾向于将法院文化的内容定位为由浅入深的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这实际上也是《意见》中法院文化概念的应有之义。原因在于,法院文化是需要经过特殊的培养后才可能养成的一种倾向。尽管我们承认法院文化的历史传承性,不过从当代中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线索,即法院文化是随着司法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的产品,并逐步发展出自己的行为轨迹。而其历程,与中国当代司法的转型基本保持一致。在这之前,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关于法院文化的论述。这说明,法院文化作为一种资源之前并没有得到认知,也没有被充分加以利用。以司法改革的职业化追求为明确指引,法院文化开始被当做资源加以重视。无论是当时法院大规模对法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还是在法院建设图书馆,提倡建设“学习型法院”,都是希望通过对法官个体的文化培养与培育,使得法官将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以及司法职业道德不断内化,从而最终在法院范围内形成某种对司法活动共同的看法,并以此指引自己的行为。这就是法院文化的框架,也是法官的个体化的形态存在。这种培养,目的是将法官从个体的社会人,转变为司法场域中的法官。这也是让法官穿上法袍的最主要的原因。穿上法袍的法官,不再是一个随意的作为人的个体,而是法院文化身体化的存在。而所谓的法庭建设、法院建筑等,不过是法院文化的客观存在形式,也就是《意见》中所谓的“相关物质表现”。此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