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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概念中外比较研究

  

  (四)法院文化


  

  “法院文化也包罗广泛,既有物质形态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态的文化,但就法院文化的本体而言,是后者。法院的文化精神是内在的,其展示需要载体,包括人员、组织、建筑、设施、装饰、制度、规范、惯例、文字、标识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事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然是一项构建外部表意系统的工作。没有基本的表意条件和手段,法院的文化精神无法彰显,就不可能被认为‘有文化’。”[19]张志铭教授对于法院文化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两个方面的表述笔者同意,其观点显然是针对“法院文化建设”有感而发的,因此把重点放在了法院的文化载体上,不过“有文化的法院”和“法院文化”似乎并不能划等号。


  

  上述与法院文化有关的概念,其基本出发点可能并不相同,但所欲的目标则基本一致,即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完善法院队伍,提高司法水平。经过若干年的法院文化实践,目前比较统一的认知是“法院文化”概念。如在近期的一次法院文化研讨会上,刘作翔教授提出,法院文化是亚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构成性因素,包括精神和制度层面,而行为与物质则附属于制度,是前者的载体;张志铭教授仍然强调法院文化的精神、价值层面,认为其有历史延续性。这些文化则必须围绕纠纷的解决和法院的司法定位进行。[20]


  

  三、中外法院文化研究现状比较


  

  对比国外对法院文化的研究和实践,可以发现,中国的法院文化与西方的法院文化并非处在相同或相似的时代背景之下。从宏大背景来看,中国法治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西方法治则完成了现代化任务。具体到法院,同样借助文化概念,西方法院文化完成的更多是解构任务,而中国法院文化则更多出于建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就会发现,西方学者或法院提出法院文化概念,是为了揭露法院审判中存在的危机及其后果,发现导致这些问题的基本思想原则并对其进行清算。中国学术界与法院提出各种与法院文化相关的概念,是则希望通过尽可能广的范畴,触及中国法院的方方面面,并建立起尽可能统一的思想体系,为中国法治转型提供可能的帮助。


  

  西方法院文化的研究者希望借助企业文化(或管理文化)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了应对法院的“延迟文化”,法院文化研究者提出如下建议:“建立新的有关程序的规则、新的雇员架构、使用信息交流和沟通的现代化技术、新的管理和行政体系。”并提出了物质文化建设,即在法院建筑和实施中增加相应的设施,使得一些参与治安裁判的外界主体与治安法官之间建立良好的无障碍沟通。[21]可以看出,这些建议的背后传递的信息是,之所以借鉴管理文化,国外对法院文化的研究是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为目标的,即是为了治理诉讼延误与诉讼成本高昂,因此希望采取一些管理手段,限制法官的完全自治化的法院文化模式。方式是重建非书面的程序规则体系以及相应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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