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文化,主要是指“法官的文化”。如意大利学者研究认为,意大利法律体制的形成最初受到法国法的影响,法国文化影响到意大利有权制定法律阶层,不仅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借鉴了法国法,其法院的组织和所采用的法律方法以及法律教育都是法国式的,但是有意思的是,意大利的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却很少受到法国案例的影响,其所下的判决也不像法国传统法官所用的“一句话判决意见”。“从这点来看,在‘法官的文化’与‘法学教授的文化’之间是有着不同的。前者在形式上保留了民族的特点,后者的形式则是引进了法国的注释。”[9]作者使用了“法官的文化”并使用了引号,可见法官文化也是作者自己所用的一种表述,并非为学者们所认可的一种普遍性概念。
综上,法院文化在西方并不像“法律文化”那样已经成为专有概念。法院文化的使用更多具有随意性。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仍然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一方面,国外学者对于法院文化的研究与法律文化的研究出发点基本相同,即希望从文化中发掘更多的东西,因为文化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观念、看法、价值观、文学、艺术、建筑、仪式甚至服饰等都可以涵括在文化之中,将其与法律或法院结合起来,不仅鲜活有趣,而且更加细致深入。因此对于法院文化、司法文化或者法官文化的述及并非规范,很多时候是叙述者需要时随手拿来的,并没有统一的、获得多方认可的“法院文化”或“法官文化”的定义或解释。如有学者对英国南威尔士3个治安法院1990-1993年间判决保释的案件进行了追踪,发现治安法院判决是否保释并非完全基于案件的不同,由于受到法院文化的影响,60%的案件都是基于英国刑事起诉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的还押请求而做出还押的判决。3个不同的治安法院由于提出保释申请的被告人在押数量不同以及不同法院对监押的比率要求不同,从而做出不同的保释决定。其最后的结论是法院文化是3个法院做出不同的保释决定的根本原因。[10]
另一方面,国外法院,以美国法院为主,紧密结合组织文化甚至企业文化这样的私领域的文化来探求法院文化,其所关注的往往并非法院活动中的审判环节,而更多注意法院的行政管理、案件流程管理以及为法院的领导者出谋划策,当然后者毫无疑问是为前者服务的。如美国法院文化近几年在法院兴起,其中就有一种“法院文化评价机制”(court culture assessment Instrument) ,主要是针对法院的领导者(包括首席法官以及行政主管)对法院的管理进行评估,使得法院的领导者可以把法院的文化结合到自己的管理中。这种机制主要收集和评判法院的雇员以及法官对于法院文化的观点,从而使法院的领导者知悉现存的和为人们所喜爱的法院文化是什么。从这个角度而言,法院文化是以管理为目的从而形成新的凝聚力量,因此法院文化并不涉及法官具体的对个案的裁判过程,说的直白一些,法院文化就是管理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