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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概念中外比较研究

  

  不过,NCSC还是在其网站上对court culture做出了一个定义:“法院文化意味着法律执业者所分享的标准和期待,后者在实质意义上会影响法院如何处理案件,法院与当事人、律师、政策制定者和纳税人的关系”。[4]这个概念是基于文化的核心层面,即将文化当作是个体意识层面的观念、态度、看法、期望等。该概念将法院文化的主体定位为所有在法院参与诉讼的法律执业者,因此是围绕不同的人所具有的观念性认知谈法院文化。


  

  另外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来自一篇对美国法院文化讨论的文章。作者梳理了法院文化概念的由来,认为court culture(法院文化)是对local legal culture(地方法律文化)的修订性说法。其背景在于,在1970年代,美国法院开始致力于案件的流程管理,“案件审理的速度和拖后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和律师固有的一些想法、实践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这些可以合成为一个明确的词汇,即地方法律文化。”[5]“地方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被认为有助于地方初审法院理解和提高案件流程管理,因为其将人们的视线从简单的程序与案件结构引向法院所根植的地方文化,从而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法院处理案件快,而大部分的法院却经常拖延。但随后对该概念提出的批评意见认为,此概念冠以“地方法律文化”,却但只提及了法官和律师从而过于狭隘,因为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案件流程与警察、各种侦探、审前程序等都有关联。于是在该概念提出的“文化”框架之下,将司法活动限缩为法院,于是法院文化概念应运而生。“法院文化是法官和法院管理者就其工作所拥有的看法与信念。在不同的司法机构这种文化是变化的。” [6]新的法院文化概念包括两个维度:社会性与一致性。由此可以划分处四种法院文化的“理想模型”:层级式、网状式、自治式、分享式。四种法院文化类型对应四种案件管理模式:以规则为导向型、司法一致型、自我管理型以及灵活型。[7]


  

  除court culture之外,由于在英语国家中,司法往往等同于法院与法官审判,因此“Judicial Culture”(司法文化)、 “Trial Culture”(审判文化)、“Judge''s Culture”(法官的文化)等字眼所论述的与上述意义也大致相同。一般是论及法院时,会出现司法文化的字眼,如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Alexandra V.Huneeus在一篇名为“人权和司法文化:以1998 -2006年智利为例”(Human Rights and JudicialCulture:The Case of Chile,1998-2006)文章中,就探讨了智利法官在某类型案件中对于法律的理念和相关行为,提出司法文化主要指对于司法角色的不同看法,并探讨了法官对于外界变化的不同反应,认为法官的行为可以改变传统。如整体上智利的司法文化具有保守和服从性,但是一些法官通过个案却可以对司法角色加以推进。[8]在该文中,司法文化是作为法律文化下面的子概念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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