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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化应该追求哪些基本价值

  

  二是要打造司法权受其他权力法定制衡的形象。民主法治的司法,当然强调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的适当监督制衡,当然不能过分地强调权力集中于一个主体,当然也不能过分放大司法权力到不受制约或制衡的程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应该有依法对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适当制约制衡的力量。不过在中国,最要紧是将司法机关现在所受的比较泛滥的法外干预尽量从体制上制止,尽可能将应有的制约制衡方式法律化、体制化。孟德斯鸠言“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28]就是此意。同时,如果行政权力对司法权进行不受制约的干预,会使司法权被行政权重新收回,这样的行政权也会异化成为压迫人民的力量。


  

  三是要打造法律至上就等于法院审判权至上的形象。若仅仅就司法的范围而言,主张“法律至上”,当然就等于主张“法院的审判权至上”。道理很简单,法院的审判权,就是纸面上的或观念上的法律规范的行动化或实践化。也就是说,法院代表着实践的、行动的、活生生的法律。但是,这种审判权至上,是相对于其他任何权力而言的,是说其他任何权力不得凌驾于法院的审判权之上;英人柯克大法官“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一语,[29]其实说的就是此意。法治的司法文化,一定要努力给人民一种“争讼最后由法院说了算”的印象。不过,这绝对不包含法院或法官有超越法律的审判权或特权的意思。


  

  四是要打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印象。法治的司法,当然要求贯彻彻底的平等原则。法治的司法文化,就要努力造就个人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私权自治、共享主权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象,不要给人以任何形式或程度的身份制、等级制、歧视或差别待遇的印象。在通过司法保障人民权利时,没有厚薄之分,没有轻重缓急之分,这才是法治的司法文化。法国法学家皮埃尔·穆鲁说:“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法。”[30]这里强调的正是司法文化的这一属性。


  

  五是要刻意打造“司法仅仅司法”的印象。也就是说,司法权行使的过程,一定要刻意彰显司法者真是在“司”(适用、运用)体现公意的稳定的“法”,千万不要公然给人们一种“司政治形势”、“司政策”、“司内部文件”、“司长官意志”、“司领导批示”、“司地方大局需要”的印象。一旦如此,就不会有法治的司法文化了。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法律本来就是执政党领导立法机关制定的,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早已作为法律的灵魂熔铸其中;于是,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亦即依据成文的法律规范和正常的法律逻辑办事,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坚持服务大局。对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而言,最大的大局就是严格依法办事。我们不反对讲政治,但依法办事就是法治国家里最大的政治!在法治国家,一切政治问题最后都要法律化,以法律方式解决。如果相反,那就是人治。


  

  结论


  

  本文对当代司法文化的价值追求这一问题做了一个最为简要的探讨。这一讨论大致告诉我们,现代司法正义应该是三重标准的合一。若用公式来表达,那就是:“解决纠纷+维护秩序+民主法治属性=现代司法正义”。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有解纷、维序二者,还不能算是现代司法;仅仅体现这两个目标的司法文化,还不算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文化。只有在实现二者同时还蕴含民主法治属性,这才是现代司法,其相关的文化才能叫做现代司法文化。因此,凡能够辅佐或有助于这个“三合一”的目标实现的一切有形无形的文饰现象,就是现代司法文化或法院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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