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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化应该追求哪些基本价值

  

  民主法治目标与司法文化追求


  

  前面两部分是就司法文化的一般追求而言的,不管是君主政治、贵族政治,还是民主政治,为了真正“解纷”和“维序”,似乎都不得不如此追求。但是,现代民主政治下的司法文化,应该有比仅仅解决纠纷、维护秩序二者更高的追求。这个更高的追求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就是“民主”、“法治”的追求!具体说来,要在解纷、维序中体现民主的司法文化、法治的司法文化,这就是新时代的追求。我们具体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司法文化的这种新追求。


  

  首先,如何在以解纷、维序为目标的司法活动中体现“民主的司法”的属性或彰显“民主的司法文化”。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要打造“司法为人民服役”的形象。司法机关是人民公仆,司法活动是根据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役的活动。所以,现代的司法必须特别彰显一种“公仆”文化、“服务”文化或“服役”文化。具体说来,如何恪尽职守,忠实执法,全心全意服务人民,护卫主人利益,就是新司法文化的追求。司法文化要尽可能避免给人民留下高高在上、神秘莫测、例行公事、冷漠不仁、疏离人民的印象。恩格斯指出,“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的莫大耻辱,是一切龌龊事物的温床。”[24]因此,很多法院的巍峨高楼、威严门岗、狰狞石狮、深邃长廊、陡峭台阶、豪华装潢、刺耳警笛的形象,正好与民主的司法文化要求相反。


  

  二是要打造司法受人民监督的形象。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司法活动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一部分,人民监督司法是题中应有之义。民主体制下必须打造人民监督司法的司法文化,绝对不应该有意无意地排斥或躲避人民的监督。因此,诉讼法制特别重视审判公开就是为了建设这样的司法文化;一些地方法院强调判决书公布上网,注重对法官进行民意测评,注重舆论监督,聘请行风监督员定期监督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等等,这都是在有意识地打造民主的司法文化。


  

  三是要打造司法由人民参与的形象。民主的司法,必须尽可能造成人民参与的形象或印象,这种有人民参与的体制才称得上是民主的司法文化。马克思曾经主张:“法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他们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25]恩格斯甚至主张:“要抛弃以前那种模糊不清的‘由人民选举法官’的公式,而提出‘仅仅由劳动者选举劳动者出身的法官’的阶级口号,并把这个口号贯彻到整个法院组织中去。”[26]这是对打造民主的司法文化的最好说明。列宁曾经主张:“要使用合理的法规,就需要有不同于一般官吏的法官,就需要社会代表参加审判和舆论界参加案件的讨论。”“人民的代表参加法庭,毫无疑问是民主的开端。要把这一开端贯彻到底,首先就不能对陪审员的选举加以资格限制。就是说,不能用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条件来限制选举权。”[27]列宁的这些说法显然是对民主的司法文化的最好注释。此外,近年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很多地方法院学习国外的经验,试行社区或社团协助司法,试行社区矫正制度,都是为了扩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为了打造民主的司法文化。


  

  其次,如何在解纷、维序的司法活动中体现“法治的司法”的属性,或彰显“法治的司法文化”,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要打造司法权来自法律、受制于法律之形象。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就是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之政治。西谚有云:“法官唯一的上帝就是法律”,就是强调司法权力的来源和运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我们的司法文化,要竭力打造司法权是依法而得、依法而行的印象,绝对不要给人一种司法权来自法外,或不受法律制约的印象。我们近15年来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为了打造这样的司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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