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司法文化必须追求严密性或严格性的形象或印象。这就是说,司法作为秩序维系机制,必须给人一种“网罗全面”的感觉;必须彰显严密、严肃、及时的形象,必须刻意避免法网有明显漏洞的印象。如果公然给人一种有一部分人或事恒在司法审查之外的感觉,这张网就有了体制性的漏洞,秩序就难以建构。例如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置极其狭窄,导致大部分实质上是由公权力行使引起的纠纷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诉讼途径解决。这不仅弱化了司法的权威,也埋下了紊乱社会秩序的祸根。
第二,司法文化必须追求公利性或公益性的形象或印象。这就是说,司法文化必须刻意彰显以公益公利为公共秩序的宗旨,彰显公共秩序的内涵无偏颇、无私利;就是要刻意避免造成以任何个人或集团私利为秩序内涵的印象。只有以公利为本质的秩序才有正当性,司法文化的最重要追求之一就是要防止以个人、家族、宗教、党派、集团的私利为公共秩序。古代中国政治强调“无偏无党,王道荡荡”,今日司法当然要格外强调“司法是善良与公正之术”,必须本着此旨建设司法文化。
第三,司法文化必须追求威权性形象或印象。所谓“威权性”就是一种使人不得不服从的力量,一种使人“莫可得而违之”的力量。简单说,司法体制或文化必须彰显公力,公力是秩序的基础和保障—要么是“以力服人”之力,要么是“以德服人”之力,要么是“以理服人”之力。最好是三力合一,以三力合一建成的秩序才是最可靠的秩序,否则是脆弱的秩序。尤其是片面“以力服人”不妥,西谚有云“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第四,司法文化必须追求稳定性的形象或印象。因为要造就秩序,维护秩序,司法文化就应该给人连续而不轻变的印象,应该给人一切可预期预测的印象。如果司法的依据、程序、结果变化无穷,没有牌理,那么就无法形成有威信的秩序。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法制度来维护司法的稳定性形象,所以其法谚云:“前人走过的路,必是安全的路”;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系统化、程式化的诉讼法典给涉诉人员以确定的行动指引,这种稳定性与确定性最能防止司法恣意与擅断。[21]那种过于强调司法随环境时势变化而变化,强调不循常规惯例、打破公认模式、过于简化程序、过于取悦民众情绪的所谓便民、能动司法文化,是难以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这种做法,用心虽好,但常常自行添乱,自贻祸患。
第五,司法文化必须追求良俗性形象或印象。西谚云“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中国先哲也言“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22]公共秩序,要有根基,要持久,就必须合乎民族惯常、善良风俗、大众习惯。司法文化就必须为这一目标服务。司法程序和司法判决都不能悖逆风俗习惯,也不能以君子之行苛求小民,不能强人所难。先秦思想家文子所言“高不可及者不以为人量,行不可逮者不以为国俗”,[23]这不仅适用于立法,也适用于司法。所以,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等的司法判决,之所以引起那么多物议,就是因为有违反民族良俗的嫌疑。救死救危本是民族良俗,既然所谓肇事人“撞人”的证据不足,那么司法就应该本着古代中国的“罪疑从赦”、“功疑从赏”的原则免除其责,并奖赏其不太确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如果本着这样的原则建设司法文化,就会鼓励人们毫无后顾之忧地见义勇为,就会改善或升华社会风气。那样即使在个案中可能实际放纵了真正肇事人,但对于淳化社会风俗、改善社会风气大有裨益。这就是抓大放小,以个案的可能不公换取更大的社会公正效果。我们不要反过来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