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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化应该追求哪些基本价值

  

  第三,司法文化必须追求自洽性、自足性形象或印象。具体说来,司法文化应该刻意彰显自己有内在防错、纠错、防弊机制,彰显自己的机制科学、完备、有效,不要给人有明显缺陷或漏洞的印象。因为没有这样的内在完备性,就不能令人信服,就没有解纷权威性。今日中国司法程序有从法庭调解到一审、二审、再审的一整套机制,还有人民调解制、陪审制、律师辩护制、检察监督制的配套设计,无非是为了彰显司法文化的这种自洽自足性。出于维护司法完整性、自洽性的考虑,我们不应在司法解纷程序终结之后,过于强调“维稳”地动用其他权力改变司法终局决定。


  

  第四,司法文化必须追求客观性、逻辑性形象或印象。具体说来,要通过一定文饰来彰显司法机关重事实、重证据、重逻辑的形象,彰显司法机关不武断、不臆断的业务属性。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彰显这种文化。除了极少数非常特殊情形下允许“自由心证”以外,一切要给人只以证据和逻辑说话的感觉。这才可能给人更加公正公平的感觉,不然就难以令人心悦诚服。近年来最高院在完善证据规则方面颇有建树,[20]一直被诟病的“判决书不说理”现象也在改变,这就是基于客观性、逻辑性追求所做的司法文化建设。


  

  第五,司法文化必须追求睿哲性的形象或印象。所谓睿哲性,就是要追求或刻意彰显司法人员的成熟、练达、洞察、聪明、睿智的能力和素质。古代中国衙门公堂的“明镜高悬”大匾,就是要彰显司法官“火眼金睛”、“明察秋毫”、“不可欺蒙”的老成、精明形象;西方法官穿玄黑法袍、佩戴白色假发,似乎也有彰显老成持重形象的用意。如果司法官过于年轻,满口学生腔,无疑给人幼稚生嫩印象,使人难以相信他会洞察幽隐,难以相信他的判决会适宜和练达。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其实也是强调此一司法文化追求。


  

  第六,司法文化必须追求公开性、透明性形象或印象。具体说来,司法的文饰或程序要刻意彰显公诸于众、接受监督、自我约束的形象,亦即特别要通过展示公开性以示无私无偏。相反,如果过多忌讳或隐秘之象,就会引起人们对判决公正性的怀疑。西方法谚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正是讲公开透明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古代司法尚且比较关注“升堂”即开庭,允许百姓旁观,今日一些地方法院所谓开庭却常把媒体拒之门外,以开庭形式实现不公开审判的效果,实际上违背了司法文化的这一基本要求。不过,未审先判式的“公捕公判”大会则是畸形“公开性”司法文化,更不可取。


  

  第七,司法文化必须追求终局性形象或印象。具体说来,司法体制设计必须追求以下3个方面的形象:对个人而言,一事不两诉,鼓励尽可能息讼;对法院而言,一事不再理,一罪不两罚,追诉有时效,行刑有时效;对整个国家而言,司法为解纷的最后环节,不得以他权超越司法来补充解纷。这一切,都是为了彰显“终局性”,就是及时了结纠纷,防止纠纷没完没了,也防止公权滥用,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纠纷的及时了结或终结,也许比是非曲直的最终判断还重要。今日很多地方搞的所谓“大信访”处理模式,以超越司法权的信访处理机制来纠正已经用尽司法程序的案件,是违背司法文化的这一要求的,这样只会鼓励各类纠纷继续没完没了。西谚云“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是要求承认司法是解纷的最后一道程序,承认司法解纷的终极权威性。


  

  维序目标与司法文化的追求


  

  司法权行使的另一使目标是维护秩序。我们这里有意用“维护秩序”的说法,而避用“维护稳定”的说法。“维稳”强调的是保持眼下的安定、稳定,保证不出乱子;“维序”强调的是维持有特定价值观支撑的某种合理秩序。为了实现司法的维序目标,司法文化或法院文化应该特别彰显什么样的形象或印象呢?我们综合前人的主张,总结为以下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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