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化就是要为司法权的这两个浅近目标服务。具体就是要问:一方面,为实现司法的解纷目标,我们的司法文化或法院文化应该具体追求什么外观形象或印象?另一方面,为实现司法的维序目标,我们的司法文化或法院文化应该追求什么外观形象或印象?
我们说司法文化主要体现为某种“文饰”造成的形象或印象,也许会引起误解,好像把司法文化建设看成是“搞形象工程”。其实不然,因为“文饰”不一定就是物质的、有形体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的。先秦儒家荀子所言“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8]一语中的“伪”字,很能代表我们想表达的“文饰”之意。“伪”就是人类为了提升生活质量而加工改善之意,决不是“虚伪”之意;而其所谓“善”就是文化或文明。
司法文化所需要的“文饰”或“伪”,不管有形无形,都要靠一定的载体(有形、无形)来体现或展现。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特定载体之可觉察的一定形象来体现一定的司法文化。这种载体,自古以来,不管是在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之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基本种类。
第一,就个人形象而言。司法人员的个人形象体现一定的司法文化。比如给法官、检察官、律师制定不同的发型、制服、冠帽、坠饰之类,就可以分别体现通神型、家长型、仲裁者型等不同的司法文化。还有,法官的面容、态度、气质乃至音色、音质等也能体现特定的法律文化。如秦汉时代司法官员著“法冠”(即上竖铁柱的黑冠,又称“柱后惠文”冠),据说是要彰显“以角触不直者去之”的独角兽精神。中世纪以来欧洲法官出庭须佩戴白色卷曲假发,身着宽大黑袍,直至今日这一传统仍在英国顽强保留,据说是为了彰显法官的老成和神秘,以及中立。“十月革命”后苏维埃式司法冠饰选择军警般“大盖帽”,也就是为了彰显司法作为专政“刀把子”的军事镇压属性。中国文化中的最好法官包公,传说是个“大黑脸”,这也无非是为了彰显“铁面无私”(铁为黑色)、“肃穆威严”(怒则脸黑)的司法文化。[9]
第二,就建筑形制而言。司法机关的建筑形制,彰显一定的司法文化。古往今来,衙门或法院不同的门楼风格、台阶形状、围栏设置、公堂格局、席位格局、门柱木材、石狮石鼓之类,都体现特定的司法文化。当年包公做法官时,曾下令撤除在公堂上隔离官员和百姓的围栏,大开方便之门,就是为了展现“亲民”的司法文化。[10]如今各地的人民法院,几乎普遍是巍峨高楼、威严石狮、高密围墙、陡峭台阶、深邃长廊、豪华装修,这也体现了一种特别的司法文化,让当事人进法院时不由自主两股战战,未讼先怯。
第三,就标志标语而言。自古以来,衙门或司法机关通过特别图案、旗帜、伞扇、华盖等表达了特定司法文化;也通过各类标语标牌展示了特定的司法文化;甚至通过门口栽种的树木表达司法文化。例如,古代官衙门口的“天理国法人情”门匾,公堂正中的“海水红日祥云”图案和“明镜高悬”横匾,以及宋太宗始撰的“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的戒石铭,甚至包括“肃静”、“回避”、官职官品牌、衙役齐喝“威武”等等,都旨在体现一种“敬奉钦命”、“为民父母”、“公正无私”的司法文化;通过獬豸、狴犴、犭贪等想象动物浮雕或雕塑,旨在展现对公正严明司法的追求;通过在衙门口栽种寓意仁和、正直、刚毅等品行的槐树、棘树、梓树、甘棠树等等,表达对公正廉明执法的期待。今日地方法院也多喜欢以獬豸或独角兽、[11]天平、宝剑、海水、长城之类的浮雕或雕塑,以“执法为民”、“廉洁公正”之类标语牌等展示一种现代司法文化。
第四,就司法器具而言。自古至今,衙门或司法机关都有意在司法器具上展现一种特别文化。古代中国的登闻鼓、鸣冤鼓、惊堂木、堂签、刑杖、枷锁、囚笼、印信、朱笔、循环簿、板榜、官轿之类,彰显司法权威严与司法过程的严肃,也局部蕴含了对司法公正的追求。现代法庭的法槌、法袍、法官席、两造席、旁听席、手铐、囚车之类,也表达了追求司法中立、两造平等、裁判终局、司法权威等现代司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