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文化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司法文化。通常说来,广义的“执法”即法律执行,包括行政执法、司法执法,也包括立法机构依法行使立法权那种意义上的“执法”。不过我们通常讲的执法,仅仅就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即司法)两者而言(最狭义的执法仅仅指行政执法)。执法就是兑现法律、护卫法律、维护秩序。“行政执法”是在尚未产生纠纷时主动适用法律;“司法执法”是在已经发生纠纷时被动适用法律。所谓执法文化,当然包括行政执法文化和司法执法文化两部分。
司法执法文化,就是司法文化,也就是法院文化。[5]法院文化,其实就等于司法文化或审判文化。但我们不能说所有与法院有关的文化现象都是司法文化,只能说与法院的最主要角色或最主要使命有关的法律文化现象才是司法文化或法院文化。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用了“法院文化”而不是“司法文化”的提法,但我们的学术探讨不必拘泥。《意见》用“法院文化”意在表明该文件仅就法院系统而言,不涉及检察机关。因为检察机关在我国也被视为司法机关,如果用“司法文化”就似乎包含了检察事务,似有越权之嫌。其实,我国的检察机关,无论从其国家公诉权看,还是从其法律监督权看,都不应将其视为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这是世界通行法治观念的一般认识。[6]所以,也许应该以“司法文化”一语取代“法院文化”,这样更加准确。
司法文化是法律文化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为这是人民感受最直接、最深刻、最真切的法律文化部分。一般说来,人民只要不涉及诉讼(包括预防和准备诉讼),就似乎与法律不发生多大关系。绝大多数人民是通过涉身司法过程来感受法制,感受法律文化的。一个终身不涉讼或者与法院不发生联系的人,尽管客观上也置身或参与一定的法律文化,但他主观上是难以感受到法律文化存在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好司法文化,对建设整个法律文化,对于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至关重要。坏了司法文化,就坏了整个法治。西哲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7]其实正是在讲司法文化的重要性。
司法文化的价值追求及其载体
一般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表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司法文化或法院文化应该追求哪些基本价值?这也就是讲司法文化应该追求满足人民(主体)的哪些功利需要。司法文化的价值追求,其实也就是司法文化的功利追求。不过,“司法文化的功利追求”并不等于“司法的功利追求”,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司法的功利追求,是指司法这一公权力行使所追求达到的功利(目标)。这一目标,浅近来讲,就是解决纠纷、维护秩序;深远来讲,就是实现正义。简言之,司法权行使,就是通过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维护秩序以最终实现正义。至于司法文化的功利追求,就是讲司法活动彰显的所有文化成分如何有力辅助或有利于司法的功利追求实现的问题。前者是司法公权力行使或活动的目标追求本身,后者是司法文化这种文化现象如何有助于那些目标追求实现。二者虽紧密联系,但不是一个问题。
司法文化应该追求哪些基本价值?这实际上就是说:司法文化只有满足了哪些外观标准,才有利于司法的解决纠纷、维护秩序以实现正义的最终目标实现。简单说,哪些文化(包括文饰、样态、模式、体制等)可以直接为司法的解决纠纷、维护秩序(即适用法律实现正义)之目的服务?反过来说,司法文化中若不体现某些价值,或达不到某些标准或指标,就可能妨碍司法的解决纠纷、维护秩序以实现正义的最终目标实现。这是本文特别要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