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

  

  检察院对调解及调解协议的法律监督应当限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检察院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当检察院发现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协议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进行抗诉外,还可以以民事公诉的方式提出公益诉讼,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能够有效地遏制那些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协议及其实现,也可有效地遏制利用调解协议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包括利用法院调解的虚假诉讼行为。


  

  当前以司法确认为主的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制度已从探索尝试走向法律明文规定,但随着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法院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进一步推进,该制度需要不断夯实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并在实践中得到印证和提升。


【作者简介】
洪冬英,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肖扬同志和吴爱英、郝赤勇同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司法 9号)。
马新福、宋明:《现代社会中的人民调解与诉讼》,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王亚新:《诉调对接和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
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09页。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34页。
该规定第5条规定了以下无效的情形: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第6条规定了以下可变更可撤销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参见《人民调解法》33条《司法确认若干规定》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338-339页。
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江伟教授认为,所谓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表现为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法院也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参见廖永安、胡军辉:《论法院调解的既判力》,载《烟台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
骆永家:《既判力之研究》,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71页。
参见《2009年若干意见》24条(五)的内容。
潘剑锋:《论司法确认》,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参见王亚新:《诉调对接和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
参见注
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根据通说,法院的生效确认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此说有过于绝对之嫌,如确认的合同关系有效,双方当事人自然应按合同履行,即有向对方要求给付的权利。
包括法院审查时发现,也包括案外人及时向法院报告。
如《上海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试行)》第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民事调解协议的,除应提交《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3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到法院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若因民事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加强立案审查,并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同时还应通过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诉讼、执行等事项,避免民事调解司法确认影响关联案件的审判、执行。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双方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予确认。但也不能排除法院在审查时遗漏的可能。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构造,请参见肖建国:《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价值与程序设计》,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9期。
甄贞、温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配置研究》,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潘度文:《民事检察在民事诉讼中的空间及路径探讨》,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王志坤、黄笔镜:《民事检察的面相——一个研究性述评》,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
参见汤维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新动向》,载《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