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所适用的法律。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是私法自治的必然要求。解决涉外合同纠纷,优先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已是各国通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则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以及侵权责任,《法律适用法》规定适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这里的“保护地”并非诉讼法意义上的法院地,它指的是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地或是知识产权主张地,可以是知识产权申请国、授予国,也可以是使用行为地或侵权行为地。在具体案件中,可由法院结合当事人的权利要求进行确定。
第三,如果适用外国法律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个“安全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直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审判所固守。《法律适用法》第5条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多面体式的概念,其内涵及外延具有较大的模糊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如何合理运用这一机制排除外国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而不悖于国际礼让,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简介】
王承志,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合民三初字第9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88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8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6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662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2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062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6号。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8th ed.,2004,p.1512.
See Mireille van Eechoud,Choice of Law i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2003,p.97.
参见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
See William Cornish & David Llewelyn,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Copyright,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6th ed.,2007.
参见刘家瑞:《论知识产权地域性在国际保护中的新发展》,载《政法论丛》1998年第5期;奚晓明主编:《法官评述100个影响中国的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46页;等等。
See Paul Goldstein,International Copyright:Principles,Law,and Practice,2001,p.65.
See Albert Venn Dicey,A Digest of the Law of England with Reference to the Conflict of Laws,1896,pp.23 - 32.
王春燕:《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
参见徐祥:《论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
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9、90页。
参见张英:《试论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特点》,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参见[法]亨利·巴迪福:《国际私法各论》,曾陈明汝译述,中山学术文化基金董事会1979年第2版,第223页。
参见朱榄叶、刘晓红:《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参见杨长海:《知识产权冲突法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页。
2007年2月28日,法民三[2007]3号。
参见陈锦川:《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及法律适用—上篇:理论规范篇》,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2期。
参见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8条,法(办)发[1988]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4条,法发[1992]22号。
京高法发[2004]49号,第11、12、18条。
See William Patry,Choice of Law and International Copyright,48 Am.J.Comp.L.385 (2000) .
153 F.3d 82 (2d Cir.1998) .
2006年6月15日,日本国会通过《法律适用通则法》。该法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正式取代适用了一个多世纪的《法例》。参见陈卫佐:《日本国际私法的最新改革》,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
Akira Fujimoto v.KK Newlon,(Sup.Ct.,1st Petty Bench,Sept.26,2002) .See Teruo Doi,The Territoriality Principle of Patent Protection and Conflict of Laws:a Review of the Japanese Court Decisions,26 Fordham Int’l L.J.377 (2003) .
See Toshiyuki Kono,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Conflict of Laws and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pplicability of ALI Principles in Japan,30 Brook.J.Int’l L.878 (2004 - 2005) .
法[2003]121号。
粤高法发[2004]32号,第106条。
法发[2007]1号。
See Ernest G.Lorenzen,Selected Articl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1947,pp.162 - 180.
See Friedrich K.Juenger,Choice of Law and Multistate Justice,1992,pp.20 - 21.
See Harold G.Maier,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at a Crossroad:an Intersection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76 Am.J.Int’l L.282 (1982) .
参见[德]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第2版),李浩培、汤宗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参见[英]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余敏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See Ruth Hayward,Conflict of Laws,2006,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