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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审判体制上,知识产权案件最初由民庭和经济庭审理,后来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2000年后,改称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理论及实务界更多的是在关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与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交叉及冲突,而极少关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专业性与涉外性的协调问题。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究竟应该基于其“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而由民三庭审理,还是应该基于其“涉外”特性而由专事涉外审判的民四庭审理呢?在专业性与涉外性的较量中,司法实践倾向与于前者。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涉外性”因此湮灭在知识产权的专业审判体制之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表示:审理外国人主张我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民事案件,以及审理外国人要求制止在我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不存在适用外国法律的可能,无需引用冲突规范,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国均有住所,而侵犯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外国的,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46条冲突规范的指引,有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可以适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30]虽然该“解答”意识到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表明法律适用的态度和立场的必要性,但这种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凸显人民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奉行单边主义立场,罔顾案件的“涉外”属性,忽视法律适用分析过程的错误司法态度。


  

  三、外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司法实践的发展


  

  随着跨国知识产权贸易的日益发展,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逐渐转变立场,彰显其对跨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视。美国和日本分别作为普通法和大陆法国家的代表,其司法实践的发展尤其值得关注。


  

  (一)美国司法实践的发展


  

  作为知识产品贸易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历来重视对本国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在处理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时,美国法院长期以来秉承孤立主义的立场。法院往往忽略甚至根本不考虑法律选择问题,而直接适用其内国法;或者重叠适用内国法与外国法;只在极少案件中适用外国法。


  

  随着跨国知识产权争议的频繁出现,美国法院无法回避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选择问题,开始在审判实践中自发地适用外国法。[31]美国法院对Itar-TassNewsAgencyv.RussianKurier,Inc.案的审判凸显了这种立场的转变。[32]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纽曼(JonO.Newman)法官明确指出,该案的“门槛”即是确定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他通过对美国普通法的分析,借助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mostsignificantrelationship),基于对不同连结因素的衡量,认定俄罗斯系与作品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俄罗斯法为确定涉案作品版权归属的准据法,同时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美国法为涉案版权侵权的准据法。


  

  (二)日本司法实践的发展


  

  在日本,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法院将会依据《法例》(Horei)中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准据法。[33]虽然该《法例》并无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冲突规则,法院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涉及外国专利侵权案件时,通常依据《法例》的有关来确定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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