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王承志
【摘要】知识产权因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而区别于其他民商事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时不考虑其法律适用问题,是存在于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普遍现象。其根源在于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错误理解和对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不当认识,以及忽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涉外”属性。借鉴美国、日本司法实践的发展,人民法院应该树立正确的礼让司法理念,正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涉外”本质;同时努力提高涉外司法水平,规范法律适用分析的过程。
【关键词】知识产权;地域性;法律冲突;法律适用
【全文】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因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而区别于其他民商事权利。获得一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往往只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其他国家对此没有保护的义务。至今,许多学者仍坚持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排除了法律选择问题;法官在审理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不考虑冲突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内国法;涉外知识产权的冲突规则在各国立法中更是凤毛麟角。跨国知识产权纠纷近乎成为冲突法难以触及的边缘地带。
在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逐步形成和壮大、国际知识产权关系日益发展和繁荣的重要时期,为了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议,在跨国知识产权审判中重视法律适用的分析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将立足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直面人民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法律适用环节存在的问题,透过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法律冲突及案件涉外性的理论解析,试图为规范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律适用分析过程提出管窥之见。
一、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法律适用的现状
通过对人民法院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考察,不难发现,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涉外商标侵权及(或)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根本不考虑法律适用问题。诸如,在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百诚鞋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纠纷、[1]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与深圳欧派登禧路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3]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北京六里桥广客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4]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顺德威凌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5]等众多案件中,涉及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诸多发达国家的知名企业,受案人民法院从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及至最高法院无一例外地将此等涉外案件当作纯国内案件审理,而不进行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
对涉外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亦是如此。譬如,在德国双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与上海四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与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7]日本派通株式会社与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8]等案件中,受案法院均未分析其适用中国法的理由。甚至,在法国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其判决书中竟无关于该外国公司国籍、住所等基本资料的介绍。[9]
涉外著作权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但无视法律适用分析的现象依然存在。诸如在香港新力唱片有限公司与苏州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10]台湾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等案件中,受案法院径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出了判决。[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