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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不能简化 迟来并非正义

  

  即使在侦查阶段,破案的效率虽应高度重视,但这也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对公正的要求。曾经发生的冤错案表明,正是在侦查阶段,由于及时破案等效率方面的考虑而忽视办案质量,导致在实体上形成冤错案,在程序中违法,甚至严重侵犯权益,使司法公正受到严重损害。当然,冤错案的发生使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效率同时受损,但这与片面强调效率不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在我国现阶段,尤其应强调侦查阶段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要求,公正办案。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表明,刑事诉讼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从愚昧到科学、从恣意到规范的过程,直到今天,这个过程仍未完成。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的进一步科学、文明、规范的一个重要努力。就此而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以及侦查、起诉和审判、执行等许多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比较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虽然使刑事诉讼的程序更加复杂了,但由此使刑事诉讼的公正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因此,我们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的要求,绝不能因为会对诉讼效率有“不利影响”,以公正与效率“并重”、“兼顾”为由,为了所谓的效率的需要而拒不执行相关程序的规范要求。


  

  如果说刑事诉讼中的公正是效率的基础,那么,解决效率问题应当为着实现公正这个基本目标,因此,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重点。其中,程序公正即刑事诉讼在实现发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依据公正的刑事司法程序进行,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缺乏这一基础,实体公正将无所依凭,刑事诉讼的效率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效率这个现实问题的进一步解决,首先是设置完备而公正的程序;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则是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落实程序的规范要求,以在保障权利、限制司法恣意、促进文明、科学办案的基础上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当然,对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及其关系问题,我们对其的认识不应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层面,而应在实践中予以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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