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刑事诉讼是一个以众多主体参与解决刑事纠纷的复杂的程序,那么,对刑事诉讼中效率问题的认识,切忌以单一主体的单一需要作为认识的基础、判断的根据。例如,我们不应只是以刑事诉讼中的某个主体(侦查主体或公诉部门或审判者或被害人或被刑事追诉之人等)的单一需要,作为认识和判断刑事诉讼中的效率的唯一基础。从现实的经验教训来看,我们特别需要警惕的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的某种特别需要作为认识和判断效率问题的唯一基础,尤其是其某个特殊时期为实现某个特殊任务,常会使刑事诉讼中的效率问题过于简化,从而导致刑事诉讼的总体效率和公正遭受损害。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的效率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既有相对于某个主体的效率,也有相对于其他主体的效率;既有局部的效率,也有总体的效率;既有现实的效率,也有长远的效率。因此,我们在认识刑事诉讼中的效率问题时,应切忌简单化。
(二)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个认识极易分歧的问题。通过对各种认识予以简要梳理,将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其关系的实质含义,并为进一步解决相关问题奠定基础。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分析。首先,分析可以从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是否为一体的角度展开。谚语“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强调只有及时到来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由此,效率成了公正的基本要素,缺乏就不再是公正了,就此表达了两者一体的强烈意识。
然而,如果将两者的关系只是视为一体的关系,那么,这种将两者的关系问题简化的认识极易导致对刑事诉讼中诸多问题认识的异化。例如,对一个犯了死罪之人而言,“就地正法”是最及时地使正义得到实现的方式。这或许符合了公正需要及时这种认识,但与刑事诉讼这种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却是两回事。就刑事诉讼而言,我们需要对面临死刑的被刑事追诉之人,设置更加严密而公正的程序,赋予更加充分而有效的权利保护。因此,将公正与效率视为一体的关系,虽然有其正确的思路,虽然有助于人们充分认识到效率对公正而言的现实价值,却不能揭示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关系的全部含义。
因此,我们还需要从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并非一体的角度来认识和分析两者的关系。就此而言,目前具有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效率,两者的关系应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公正和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价值追求,是并重的,应当兼顾,或应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