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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视野下社会管理创新

  

  (三)被害人国家补偿


  

  被害人国家补偿是相对于被害人损害赔偿而提出的概念,它是指,为使不能从犯罪人或者应负责任人那里得到赔偿或充分赔偿的被害人的损害得到弥补,而由国家进行补偿的制度。根据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定义可以得出,在被害人保护方面,被害人国家补偿与被害人损害赔偿有前后之分,有主次之分,虽然它们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实现被害人保护,但被害人国家补偿有救助的性质,是国家对特殊的一部分刑事被害人给予的补偿,在功能上是对被害人损害赔偿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如果被害人的损失在被害人损害赔偿中已完全得到弥补,生活状况没有陷入困境,那就不能取得国家补偿,相反,如果被害人的损失在被害人损害赔偿中没有得到弥补或充分弥补,以致生活状况明显恶化,陷入困境,那么国家就应该对这部分被害人实施补偿,改善他们的生活,给予特殊的救助。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该是政府救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一,从现实情况来看,许多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在劳动能力,身体及精神状况,智力水平等都会或多或少的降低,给自身及家庭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若因此生活陷入困境,国家有责任承担救助的义务。第二,从理论依据来看,一是国家将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纳入公权范围,交由检察机关行使,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同样应承担起对被害人救助的义务;二是国家是为公民服务的,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没有做到这些,理所当然应该承担给被害人补偿的国家责任。第三,从世界发展方向看,由国家给刑事被害人以必要的救助,是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


  

  当然,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要真正实施,还有许多要认真思考的具体问题,比如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补偿的对象及补偿金额的标准,补偿的方式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社会管理的勇敢创新。笔者认为,补偿的对象应该考虑两点:①遭受犯罪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②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体残障,以致其本人或家属,特别是被抚养人生活贫困。补偿金额的标准是能使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的生活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补偿的方式可以是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的办法对被害人进行补偿。


  

  在被害人国家补偿方面,江西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等8机关于2009年11月3日联合向全省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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