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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视野下社会管理创新

  

  在刑事被害人视野下,要创新社会管理,应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积极推动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进一步明确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适当放松被害人申诉的条件,赋予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进一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强了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明确赔偿标准等,一是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二)被害人损害赔偿


  

  被害人损害赔偿是指由于犯罪人的侵害行为给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造成财产、生命、身体、精神等各方面损失,因此犯罪人应对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损害赔偿。被害人损害赔偿方面在立法上仍很不完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对被害人损害赔偿作具体而周全的规定,导致不少被害人家庭在遭受犯罪侵害后陷入生活更加贫困的境地,也使不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采取报复或走上不断上访之路,给社会管理带来压力。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笔者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或假释或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或假释或缓刑期间的个人劳动收入仍应承担对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参加劳动的收入应当由监狱管理机关扣除部分收入后转交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犯罪分子被执行死刑的,其遗产首先应当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剩余部分才开始继承。


  

  近年来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谅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不同程度的采用,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谅解在被害人损害赔偿方面有积极和明显的作用。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谅解可以说是刑事被害人视野下社会管理创新的一大举措,这一创新对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弥补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减轻社会管理压力有诸多益处。在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谅解过程中,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会基于自身的损失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只要犯罪人积极主动并全面的对被害人方面进行了赔偿,如果得到了被害人方面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也有不少人担心,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谅解是不是有“用钱买刑”的嫌疑,在被害人相对犯罪人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意志如果因为情况危急或生活所迫,无法意思自治,则可能会被迫刑事和解及谅解,由此造成二次伤害。确实,这种情况可能存在,但也不能就此因噎废食,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谅解是一个重要的创新,这样的创新需要勇气,为排除那样的担心,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谅解可以先适用于一般的,只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对于特别重大的暴力犯罪或影响广泛的刑事案件,限制适用刑事和解及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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