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是指刑事犯罪危害结果的承受者,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的侵害,包括生命、身体、财产、名誉、精神等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损害的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可分为广义上的刑事被害人和狭义上的刑事被害人,广义上的刑事被害人通常是指因犯罪行为感受到威胁而可能给正常生活带来影响或不便的所有公民,因为犯罪不仅仅侵犯了最直接的受害者,同时也侵害了社会本身。狭义上的刑事被害人则是指因犯罪行为遭受最主要,最明显侵害的人,包括犯罪人直接侵害的对象以及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刑事被害人视野下创新社会管理,在被害人保护方面主要是从狭义上的刑事被害人方面着手研究。相反,在被害预防方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眼光就要更广阔,更深远,要在广义上的刑事被害人角度思考被害预防,从社区、学校、企业等更大的范围进行被害预防。
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期,不论是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刑事司法界的观念里,刑事被害人总是“被遗忘的人”,刑事被害人没有相应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我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规定其相应的诉讼权利。直到1963年,第一部《被害人赔偿法》在新西兰通过,1966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第五届国际犯罪学大会上,首次将被害人列为会议议题之一,“被遗忘的人”才开始被人们关注,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才得到研究和重视。我国在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将刑事被害人提到当事人的位置,强调了被害人的地位,也相应的增加了不少实际的诉讼权利,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可以说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在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改善,但由于长期形成的以惩罚犯罪和被告人人权保障为中心的刑法理论和司法观念的影响,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管理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被害人诉讼权利、被害人损害赔偿、被害人国家补偿、被害预防、刑事和解和被害人谅解等方面在立法及社会管理上都没有得到法律或制度化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