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扒窃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一、扒窃行为场所的特定性。扒窃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例如公交车、火车上,大商场,广场、餐馆、网吧等。这些地方因为人员流动性极大,人群比较密集,周围环境复杂,容易分散被害人的注意力,使得扒窃行为更易得逞,也有利于犯罪分子在被发现时快速脱逃。
第二、扒窃对象的不特定性。扒窃不同于一般的盗窃,扒窃对象的不特定性主要分两个层面。一是扒窃物品的不特定性,扒窃多为公共场所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例如钱包、手机等,扒窃人在实施扒窃行为时对物品的认识不明,具有偶然性,一般都是流动作案;另外扒窃针对的人员也具有不特定性,扒窃行为针对的主要是公共场所不特定的流动人群,具有随机性,一般扒窃者容易将妇女、儿童、老人作为目标,这些群体警惕性较低,就算发现了自救能力有也相对较差。一般盗窃一般针对特定的人有特定的作案目标,目的性明确。
第三、扒窃行为隐蔽性小。一是扒窃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公具上,更容易被人发现,从而易造成公众的恐慌心理,且在公共场所人员基本互不相识,大多数人因为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发现了也不去主动揭发,纵容了这类犯罪现象的发生;二是在扒窃型盗窃中,行为人一般只是采取不被受害人感知的方法盗窃,而不去考虑是否被周围人所知晓,肆无忌惮的行窃。一般盗窃不仅要采取不被被害人知道的方式行窃,也要注意不被其他人发现,显然,扒窃行为的隐蔽性更小,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更大。
第四、扒窃行为的多次性。一般的扒窃行为实施者多居住在房租比较便宜、聚集人员较多、社会治安较差的城郊村,扒窃的犯罪分子多以扒窃为职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实施扒窃行为的以盗窃论,但对于扒窃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因为扒窃者多集中在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作案,不易被发现,作案次数也较难确定。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扒窃者应从严处罚,只要抓获犯罪嫌疑人实施一次扒窃行为,便可以推定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的行为,除非行为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只实施了一次盗窃行为。这样,才能达到惩戒罪犯的目的。
三、非数额型盗窃罪量刑
1.量刑起点的选择
量刑起点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具体而言,这三种盗窃均属于非数额型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客观犯罪行为。比如同是扒窃犯罪,如徒手扒窃,则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使用镊子、刀片的该工具扒窃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前者确定拘役一个月为起点刑,而对后者则应选择二个月为起点刑。同样,对采用技术开锁方式入户盗窃、强行破门入户盗窃的要与趁房门未锁入户盗窃的区别对待,对前者可确定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刑,而对后者则可确定拘役四个月为起点刑。盗窃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社会危害较大,可确定相对较高的起点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