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指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驶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驶,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同时还指出,对醉酒驾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张明楷教授认为:“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6]危险驾驶的方式,无论是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吸毒驾驶等情形,均不能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涉及的爆炸、决水、放火等相提并论。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譬如,行为人在酒后驾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听劝阻仍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完善的必要性
4.22上海毒驾案,山西李孝波疲劳驾驶案,王卫斌、孙伟铭醉酒驾驶案,胡斌飙车案等等案件,给我们带来一次次的视觉冲击。几起交通事故,几十条生命,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完善的呼吁,都无时无刻不在提醒我们,完善危险驾驶罪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阶段。
(一)完善危险驾驶罪可以更好的遏制危险驾驶行为威胁公共交通安全的高发态势
在我国,今年来频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日本,2001年刑法修订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对肇事者重罚。2004年刑法修订再次提高危险驾驶致人伤害的刑法。实施几年来,有效地遏制了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7]在我国,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再严厉仍还是行政处罚,代替不了刑事处罚的功能,无法惩治部分驾驶员的侥幸心理,也就无法预防各种危险驾驶行为的出现,无法遏制危险驾驶行为威胁公共交通安全的高发态势。
(二)完善危险驾驶罪可以将立法保护提前,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刑法保护的早期化,主要是因为在当今社会,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犯罪的高科技化,使得许多犯罪行为一旦得逞,便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侵害结果,所以,不能等待造成侵害结果后再处罚,而必须对法益进行提前保护。提前保护似乎成为一种更为有效的保护。[8]生活经验表明,酒后驾车是交通事故的高概率先在行为,酒后驾车罪名的设立有利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9]同样,吸食毒品驾驶、疲劳驾驶、高速驾驶等等行为,也是交通事故的高概率先在行为,也应提前设立罪名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