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的授益行政撤销决定撤销决定
行为作成时点作成时点生效时点
(图4)
四、小结
关于行政机关如何依职权撤销授益行政行为,在《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有专门规定。《德国行政程序法》将授益行政行为分为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与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对于前者给予存续保护;对于后者给予财产保护。然而,《德国行政程序法》采取此种分类方式是否合理,值得怀疑。在撤销的时间效力方面,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并非一律溯及既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撤销时受益人的信赖保护状况。为此,《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撤销既可溯及既往生效,也可面向未来生效,原则上由行政机关裁量决定。
【作者简介】
李垒,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目前,在理论研究领域,我国专门涉及授益行政行为撤销方面的专著几乎没有,真正涉及此方面的专题论文也仅有很少的几篇而已。
在德国,撤销分为两种:基于相对人请求而由诉愿机关或行政法院撤销者,称为争讼撤销;行政机关基于本身职权自行撤销者,称为职权撤销。本文的撤销仅指后者,即行政机关依职权所进行的撤销。
Vgl.Kopp/Ramsauer,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Kommentar,Verlag C.H.Beck, 8.Afulage,824ff.
德国在传统上重视公益,战前无论理论或实务上均允许对违法行政行为随时撤销,不受限制。Vgl. H.Maurer,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13.Aufl.München 2000,10.Aufl.,S.272.
动摇自由撤销理论之契机,为柏林高等行政法院 1956 年 11 月 14 日的“抚恤年金案”判决,该判决获得联邦行政法院的维持。该案原告为一原居住于东德的公务员寡妻,经被告机关(西柏林内政部)书面证明,如居住于西柏林,即可获得生活扶助请求权。原告于是迁居西柏林,被告机关也对其核发安寡金。其后被告机关发现,原告不符核准的法律要件,随即停止发放安寡金,并通知缴回已付的生活扶助金。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Vgl.Kopp/Ramsauer,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Kommentar,Verlag C.H.Beck,8.Afulage,829ff.
BVerwGE 48,92.
Vgl. Klappatein in:Knack ,VwVfG ,§48 Rn.8.2.1; Knoke , Rücknahme ,S.149f.
Vgl.Kopp,VwVfG,3 Aufl.,1983,§48 Rn.66.
Vgl.Obermayer,VwVfG,§48 Rn.59;Meyer in:Meyer/Borgs,VwVfG,§48 Rn.75.
Vgl.Hartmut Maurer,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Verlag C.H.Beck,14.Auflage,282 ff.
Vgl.Kopp,VwVfG,§48 Rn.72.
BVerwGE 92,81;BVerwGE 60,211;83,199;BverwG NVwZ 1986,482; DVBL 1982,797.
Vgl.Rupp,Wohl der Allgemeinheit und 觟ffentliche Interessen,123;Kopp,Bay VBL 1980,263.
参见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斯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 2002年版,第 118 页。
参见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81 页,第 282 页。
参见林三钦:《论授益行政处分之撤销》,《台湾本土法学》2001 年第 28 期。
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692 页。
参见董保城:《行政处分之撤销与废止》,载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会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台北五南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82 页。
Vgl.BVerwGE 1,52;44,90;49,396;55,128;60,108;68,250.
关于受益人信赖不值得保护的情形,可参见《德国行政程序法》第 48 条第 2 款第 3 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