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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第一,若相对人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行政机关可以将撤销的效力溯及既往。依据《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2款第4句,若受益人存在信赖不值得保护的情形,[25]行政机关原则上可以作溯及既往的撤销。撤销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的效力回复到未作出前的状态(如图1,←表示向过去撤销;→表示向将来撤销;﹣﹣﹣表示自被撤销的授益行政行为作成时至撤销决定生效时,行政行为效力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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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撤销的授益行政撤销决定作成时点


  

  行为作成时点(撤销决定生效时点)


  

  (图1)


  

  第二,若相对人信赖利益值得保护,且其信赖利益在撤销时已有部分存在,行政机关可以自作成撤销决定前的某一时点向后撤销。撤销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自行政机关作成撤销决定前的某一时点(即撤销决定生效时点)往后消灭其效力,但撤销决定生效时点前的部分仍然保有其存在。例如,相对人向主管部门申请KTV营业许可,主管机关未征求相邻居民意见的情形下,批准相对人的营业许可,后来由于影响相邻居民正常休息,主管部门要求相对人设置防止噪音设备。相对人故意不履行义务,一个月后,主管机关撤销该营业许可,并决定撤销效力自相对人拒绝履行义务时起向后发生(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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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撤销的授益行政撤销决定撤销决定


  

  行为作成时点生效时点作成时点


  

  (图2)


  

  第三,若相对人信赖利益值得保护,且其信赖利益在撤销时始终存在,行政机关可以自撤销时起向后撤销。撤销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自行政机关作成撤销决定时(亦即撤销决定生效时)往后消灭其效力,但撤销决定作成时点(亦即撤销决定生效时点)前的部分仍然保有其存在(如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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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撤销的授益行政撤销决定作成时点(撤销决定生效时点)


  

  行为作成时点


  

  (图3)


  

  第四,若相对人信赖利益值得保护,且行政机关自撤销时向后撤销,仍不足以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自撤销决定作成后的某一时点(即撤销决定生效时点)向后撤销。其法律效果:行政行为自撤销决定作成后的某一时点(即撤销决定生效时点)往后消灭其效力,但撤销决定生效时点前的部分仍然保有其存在。例如,当前许多城镇实行这样的养老金政策:先由具备一定条件的相对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假设为36000元),然后相对人可从政府逐月领取养老金1000元,在相对人领取养老金2年后,有关部门发现此项政策违法,遂决定撤销,此时相对人信赖利益如何保护呢?妥当办法就是自撤销决定作成时起延后至少1年生效(如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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