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是马列主义唯物史观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证据的基本立场和要求。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和方法,就是要坚持“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物质第一,意识第二”,脱离客观实际去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必然要走向反面,一定会犯错误。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上,离开事实真相,孤立、片面地去分析案情,认定案件事实,必然会发生冤假错案。
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收集、审查证据的最后一道关卡,是坚持证据合法性的一项程序制裁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点和亮点,就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是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严格依法进行的一项重要的程序保障措施。无论从哪一方面讲,这一规则出台的国际意义、时代意义都是不可低估的,它标志着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坚持“诉讼民主”,坚持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正当性的正确方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表明“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办案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一定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我国关于证明标准明确规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程序法定”是我国收集审查证据的一项法律原则。只有坚持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坚持做到“排除非法证据”,案件的质量才算有了法律上的保障,诉讼的科学性、民主性、正当性才能得以体现。
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贯彻落实,必须结合检察职能,紧紧抓住证据的合法来源这一关键环节,把这一规则落实到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程序之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这些规定表明:(1)我国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它不同于西方国家,把排除非法证据只限于审判阶段,因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体制不同于“三权分立”的体制,我国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它来源于“一元分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一切权力归人大”的体制,所以,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均可进行;(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检察机关具有特殊的地位,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兼有排除非法证据的重大责任;(3)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落实拘留和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讯问、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完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坚决把非法证据排除在侦查终结前。(4)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重任,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职务犯罪的侦查环节、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庭审中乃至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等等,凡是发现有非法证据的存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排除。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