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目前的各种刑事立法体现的立法意图都在强调注重证据的收集、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尽可能办成“零口供”案件,但是口供在案件中对反映作案具体过程、实施细节等方面的作用,对办案人员对全案的把握,对所收集的其他的证据的印证作用,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体系存在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讯问的过程也是给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解的机会。讯问这项重要工作并不是每个侦查人员都能够高质量地完成的。这是一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较量的战斗,需要侦查人员能够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的心理特点、抓住其心理弱点、运用讯问的策略、技巧,适时出示证据,突破其心里防线,瓦解其防御体系。要达到这样的境界,需要多年的讯问经验的积累。而目前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主要是年轻人,不懂得讯问的方法、技巧和策略,缺乏讯问经验,有时面对犯罪嫌疑人束手无策、无从下手,有时被犯罪嫌疑人追问得面红耳赤、进退两难。即使有些犯罪嫌疑人处于比较配合的状态,讯问人员也没能把握机会,问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总遗漏某些细节。讯问质量无从谈起。
鉴于这样的现实状况,有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虽然取消了预审机构的设置,但是成立办案指导中心,其成员主要由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的老侦查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后案件的侦查(着重讯问工作)、证据的收集方面的指导工作,负责审查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向检察院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此举,一方面保证案件的质量,无论提捕率、起诉率都明显提高,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另一方面,指导中心的老侦查员与年轻的侦查人员共同办案,传、帮、带出更多的优秀的讯问人员。此种做法值得提倡。
(三)考核机制的不合理
考核机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把考核结果与办案人员的工资、职务晋升、奖惩挂钩,打破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局面,能调动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把考核这种压力变成工作的动力。另一方面,它也存在负面效应,这就要追溯到考核指标设计的合理性。以派出所为例,目前的考核指标体系中不是以办案的绝对数来评价,而是以破案率来衡量;不是以逮捕率而是以逮捕的绝对人头数来评价等等。指标设计的不合理,导致为了达到考核规定的硬性指标,派出所在立案时,对所受理的对象明确案件如诈骗、扒窃案件,虽然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也立为刑事案件;对需要开展侦查工作的案情较复杂的案件不予立案或等到犯罪嫌疑人明确了再立案;在确定案件性质时,考虑到拘捕人头数,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两可之间,都尽量收集证据证明是前两种性质;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达到逮捕的必要性应提请检察院批捕的,却不及时提捕而报劳动教养,等劳动教养决定书下发后再提请批捕;“以拘代侦”、“以捕代侦”、“候而不侦”也成为常态。在如此的考核指标的重压下,办案人员如何从事实、证据、程序上保证案件的质量呢?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