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因剖析
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既有办案人员思想认识、责任心、法律知识、业务能力等个体方面的因素,也存在破案责任机制、侦审一体化机制、考核机制等制度方面的因素,是其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现行的破案责任机制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实行的办案体制是二级破案责任机制: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在此种办案工作机制内,派出所不独立承担案件的侦查工作,主要是由派出所协助县级公安机关刑警大队开展侦查工作,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刑警大队的无论从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还是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比公安派出所的力量要强。但随着刑事案件的数量的上升,仅凭有限的刑警大队的侦查资源已经无暇应对,因此公安派出所内设立了责任区刑警中队(实际上人员编制仍属于派出所),从从属地位走向独立,开始承担一小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对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应由派出所办理。此条规定将公安派出所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作了明确的限制。无论是“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还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都表明公安派出所承担的刑事案件无需采取侦查手段尤其是技术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这与公安派出所的侦查资源相匹配。但目前的现状恰恰是突破了这种限制,县级公安机关刑警大队承担极少数案情比较复杂、性质比较严重的案件,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派出所来开展侦查工作,刑警大队仅起着指导作用,办案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存在上述提及的诸多问题。
(二)侦审一体化机制
公安部在.1997年从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本意出发,提出侦审一体化,将侦查和预审合并。于是各地公安机关纷纷取消预审机构的设置,案件从立案、侦查、讯问、提请逮捕、直至移送起诉均由侦查人员完成。这样从表面上看,侦查的效率得到提高,节约了侦查资源,但实际上侦查的质量大大折扣,表现在讯问、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环节,尤其是讯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