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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3.执行程序不规范


  

  (1)执行主体不符合要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进行其他侦查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双人办案制度,常常从材料上反映出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进行两项以上的侦查活动,致使到提捕公诉阶段,不能说清原因,被公诉机关认定取证不合法,影响案件的正常诉讼。


  

  (2)执行的法律手续使用不规范。侦查人员在获取言辞证据时,应严格履行法律手续,切忌违法非法取证。在对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使用传唤手续:对未成年人讯问时应开具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如案情需要通知有关证人到公安机关作证的,应出具询问通知书,证人自愿到公安机关作证的,应在询问笔录中如实反映出来,而基层办案人员往往忽视这些法律手续。此外,刑事传唤、拘传手续的使用混乱。刑事传唤是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性方式,而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如已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应使用拘传手续,使用传唤明显不当,且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难以确定。


  

  (3)执行时间存在差错。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异地执行拘留。侦查人员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该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就地进行讯问,也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押回后进行讯问。无论是执行现行拘留,还是由外地公安机关协作抓捕“三逃人员”,在拘留证上都应当填写执行时的时间,并且在执行拘留后的24小时内必须进行讯问。往往在外地带“三逃人员”时,办案人员会忽视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等把人押回时再进行讯问已超过法定时间,造成程序违法。二是讯问活动。在讯问笔录中记载的时间与作为讯问凭证的《提讯证》、《传唤证》反映的时间不一致。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与制作讯问笔录没有同步进行。三是采取强制措施超期。尤其体现在在拘留期限内的提请批捕和逮捕羁押期内的移送起诉环节。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后,忙于此案的进一步的侦查取证工作或其他案件的侦查,经常会忽视羁押期限,使得超期羁押成为常态。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等问题被取保候审后,不得停止侦查活动,也就是在三个月内必须进行侦查活动。有的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保而不侦”,一年都没有开展工作,导致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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