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据意识缺乏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核心不在于查明谁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怎样的犯罪行为,而是用证据证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证据是整个侦查活动的灵魂。但基层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收集、调取、固定证据方面还缺乏应有的意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取证据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证据保全与证据收集密切相关,及时、全面、客观、细致地收集证据,是证据保全的基础和前提。当前,公安机关在办理现行案件时,错误地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招供,该勘查的现场不勘查或对勘验、检查不细致,重视言词证据,导致该提取的证据未提取;对案件调查取证缺乏分析研究,未及时调取必要的证据,造成证据遗漏;该扣押的不及时使用法律文书扣押,造成证据灭失或被销毁等;收集证据不到位的问题,致使证据不能够及时得以保全。
二是缺乏调取证据的意识。比如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的必要性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来务工人员,侦查人员应查证其在犯罪地有无固定住处、有无担保人、能否缴纳保证金、是否属于多次作案等情况;如系团伙犯罪,需说明有无同案犯在逃、取保候审有无串供的可能等情况,通过这些证据证实有无逮捕的必要性。而侦查人员没有做必要的调查取证证明逮捕的必要性,凡是外来人员一律报捕。再如,侦查人员在所办案件中涉及赃物时,有进行价格鉴定的意识,但提供的证明材料的证明力不足,往往只凭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或供述就对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对于被害人提供不出发票的涉案物品,没有收集足够的证据证实物品购买的时间、价格以及成色等,为价格部门准确定价提供依据。
三是缺乏对侦查活动的固定意识。侦查活动的开展,一方面是发现、收集、固定证据的渠道,另一方面,对侦查活动过程本身的固定,能够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证明获取证据的来源等,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可小觑。但是有些侦查人员不重视对这方面视听资料的收集。尤其是在办理重大、敏感、疑难、复杂、八大类案件、团伙案件和客观证据相对薄弱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一方面要注意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要全程录音录像并刻盘随案移送,对“三大刑”案件必须对讯问、现场勘查、辨认、取证过程录音录像。这样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也能证实侦查人员获取的证据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