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讯问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讯问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斗智斗勇,是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犯罪行为的细节的渠道之一。在讯问过程中,应结合前期侦查工作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运用一定的技巧和谋略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目前的现状是侦查人员对书证、物证仅停留在收集、固定层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能究根溯源,弄清物证的来源、用途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查证工作,以至于案件无法定性、无法挖清余罪。
其次,讯问笔录制作简单粗糙。讯问笔录不能详细描述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现场状况、作案时的自然状态、侵害对象的特征以及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无罪辩解等情况。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的情况供述不具体,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的得不到验证,特别是指纹、足迹比对上的案件,如果做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与现场相吻合,这对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还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主观上有意回避,以虚构事实的行为、语言来掩盖自己真实的目的,审讯时只有如实详细记载犯罪嫌疑人供述,才能从中发现矛盾,揭穿犯罪嫌疑人的本质。
此外,讯问笔录复制现象严重,导致笔录的真实性受到质疑。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随着时间、空间、犯罪嫌疑人情绪及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随时都可能发生改变;同时,随着案情的发展,审讯人员的视角也不断拓展,通过对每一次讯问的时间、节点、内容等细节的把握,形成客观的审讯笔录,不可能完全一样。现实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由于责任意识不强,为了节省时间,将犯罪嫌疑人的初次讯问笔录进行简单的复制粘贴,影响了笔录的客观性。
最后,尽管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院三部的联合《规定》都对刑讯逼供取得供述的证明效力予以排除,但在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过程中仍存在刑讯逼供,或有刑讯逼供的嫌疑。如犯罪嫌疑人身上有伤痕,也许是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逃跑或其他意外造成受伤的特殊情况,那么侦查人员应将其受伤的原因、过程及伤情如实在讯问材料中反映,以免由此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3.辨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辨认活动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缺失辩前询问环节。辨认人对辨认对象(人、物、场所)进行辨认前,侦查人员没有对辨认人进行详细询问或讯问,弄清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以及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条件等情况,导致辨认笔录的出炉真实性受到质疑。第二,主动、被动关系错位。现场辨认应当是侦查人员应根据辨认人的陈述或供述在辨认人的引导下来到被辨认的地点,而不是在侦查人员的带领下找到被辨认地点。现实中侦查人员颠倒了主动、被动的关系,造成有伪造证据的嫌疑。第三,不具备辨认条件。辨认人在之前的询问或讯问中明确表示没有去过现场或对辨认对象认识不清,侦查人员为追求补强证据刻意进行辨认,拍摄辨认照片,制作辨认笔录。其非法取证,导致辨认结果无法与其他的证明材料相吻合,没有辨认的意义。第四,辨认的对象有误。对于一名辨认人辨认多名辨认对象时,应准备多组不同的辨认陪衬照片分别进行辨认,而不是采取只更换辨认对象照片,多组陪衬照片相同的方式进行辨认。否则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将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