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陆冬英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面临更高的要求,但基层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是刑事执法人员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淡薄,思想认识错误、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等个体因素和当前的刑事执法办案体制、考核机制不合理等制度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基层公安;刑事执法;问题;原因
【全文】
当前,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方面,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案件的恶性程度加剧,发案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提出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等,对诉讼的灵魂、对刑事执法办案最基础、最核心的环节——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工作面临这样的挑战,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现状呢?笔者通过在基层调研锻炼,了解基层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的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做了提炼,并对存在的原因进行剖析。
一、刑事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的各个环节上不同程度地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笔者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现场勘查、检查取证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技术人员应该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并形成现场勘查笔录,没有现场勘查条件的应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现场拍照,固定相关证据。但现状是:第一,技术人员不重视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以及现行案件等犯罪现场的勘验,未进行必要的勘验、检查,采集有关的痕迹物证,最终导致在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孤证,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无法定案。其次,技术人员只重视主体现场的勘验,忽视关联现场的勘验,导致一些关键性的痕迹物证未能提取,无法全面证实案件的情况,使得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再次,即使进行了现场勘查,但很多的现场勘查笔录错误百出,甚至连案发现场在何处这样的基本事实都不清楚;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无现场照片,即使有现场照片,也无准确规范的说明;勘查笔录与现场照片的内容不一致,造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现场勘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削弱了证据的效力。第四,技术人员在对现行案件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时,现场勘查工作要有一定的持续性,但目前大部分侦查人员只注重前期的勘查工作,未能根据案情发展的需要,对现场内有关犯罪的物证、书证加以固定和提取,为案件的侦查提供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