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保护模式的特点是它具有强烈的公权性,准入门槛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地理标志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而且充分考虑到地理标志权作为一项特殊工业产权的特点,强调地理标志的地位和作用,使保护的内容和形式更清楚明了,保护力度更强。
(五)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
我国在选择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时,应充分考虑效益原则。我国采取的是双轨制,一方面,地理标志可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另一方面,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也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批。有人认为应立即制定《地理标志法》。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处于起步时期,这方面的经验不足,不能完全保证立法质量。因此,考虑到立法成本和保护经验等因素,现阶段应采取比较稳妥的办法,即应在修改《商标法》的同时,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待条件成熟时,根据具体情况再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构建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时,应当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在大的方向上可以借鉴法国专门立法模式,但应和中国的农业大国的国情相结合,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同时要妥善处理商标法与专门立法之间的关系。
(六)完善立法
1、完善《商标法》
现行商标法第10条有不完善的地方,应将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范围扩大,而不仅仅是县级以上区划的名称。这是为了防止今后再将地名注册为普通商标而导致普通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间发生冲突。根据《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禁用”并不适用依据善意取得但会误导公众的商标。但是何谓“善意取得”,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应在修改《商标法》后,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要明确界定“善意”的标准,并且严格规范这种的使用。
2、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条例》
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应当吸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有益成份,并检讨其不足。《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应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地理标志的定义和管理机构、地理标志产品的范围、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关系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异议程序、地理标志的修改与撤销程序、地理标志权的效力、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督、外国地理标志产品在我国的注册与保护、新法与旧法及其他法的衔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