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
(一)模式选择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应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即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地域辽阔,跨热带、亚热带、中温带和寒温带四个温度带,各地气候相差很大,有利于多物种,多环境的演变和形成。此外,还应考虑市场需求发展趋势和国际贸易形势,维护我国在市场上地理标志产品的最大利益,考量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我认为适用专门法保护模式更为适宜,下面先对各种模式进行评析。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评析
该种维权方式比较被动,没有直接赋予权利人相关的权利,一般是在权利遭受侵害之后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权利进行维护,属事后补偿性的保护方式。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基本法,使用范围较宽,不能对地理标志进行充分、具体的保护。这种模式是不适应我国当前的国情需要的。
(三)商标法保护模式评析
在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通常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这就可以充分利用《巴黎公约》、《国家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加强国际保护。而目前地理标志却没有类似的国际注册机制。另外,我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新世界”国家的贸易规模不断扩大,采用商标法模式,也有利于在这些国家扩大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份额。但是,商标法保护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地理标志不可以转让而商标可以转让;地理标志没有保护期限而注册商标有10年保护期;保护力度不够强,且容易使地理标志的私权性质受限,使地理标志因保护不利而被淡化。因此,单一的商标法保护模式也是不适应我国国情的。
(四)专门法保护模式评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标法保护模式有利于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但是,在我国地理标志国内保护的具体实践中,商标法模式的效果却与专门法保护模式有较大差距。一些地理标志在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后,并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但自从获得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后,却成效显著。其中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绍兴黄酒”。绍兴酒尽管在2000年已经注册为证明商标,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假冒的绍兴酒现象仍然十分严重。2001年绍兴酒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前身)后,我国的绍兴酒出口立即上升。由此可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