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采用的是专门立法的保护模式,也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它是指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进行全面的保护。优点是保护力度强。法国是现代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发源地之一,早在1919年,法国就通过了《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并成为保护地理标志及原产地名称的基本法律。
而美国是采用的商标法保护模式,是从地理标志的根本属性上来把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来进行保护的。美国对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相关联的方面:一是对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的一般性禁止,二是允许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三是对任何混淆来源的行为进行制裁。
最后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他是利用不正当竞争法来对在地理标志方面产生的恶意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日本1934年颁布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列举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就包括“在商品或其广告上使用虚假的来源标记……贩卖、推销或输出带有此类标记的商品,可能使公众对商品原产地发生误认的行为;在商品或其广告上使用欺骗性的标记,暗示该商品是在其真实生产、制造或加工地以外的地方生产、制造或加工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任何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使商业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均可以请求制止这种行为。
(二)国内法保护
在国内法的层面上,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是纷繁多样的,但可以区分为三种基本形式。一是直接通过法律条款或者司法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保护,而不是根据主管机关就特定地理标志做出的决定进行保护。二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包括农产品标签)或者证明商标(在有些国家称为保证商标)进行的保护。三是根据主管机关做出的给予保护的决定,所进行的所有特殊权利保护。
1、特殊的权利保护
对于特殊的权利保护,一是缘于20世纪初,人们就感到对于源地标识(产地标识)进行虚假的或者的欺骗性的使用,还不能构成足够的保护。二是出现了保护和鼓励地方性的和传统的生产方式的需要。
2、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保护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就属于司法方式的保护。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概念在各国是不尽相同的。从各国国内法看,它们都可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而可以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手段。
集体商标是一种只能由集体的成员使用的商标形式,这种集体组织可以是制造商、生产商或者销售商的协会或者合作社。集体商标为协会所拥有,并独家享有许可成员使用的权利。协会既可以是外国的,也可以是本国的。一般而言,集体商标的使用必须受工业产权主管机关的规定的约束。地理标志是否可以申请集体商标,完全取决于特定国家的国内法。有些国家排除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一旦地理标志被注册为集体商标,拥有该商标的协会就有权禁止其成员以外的人使用该原产地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