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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返航”呼唤罢工法

  

  一些人不主张制定罢工法保障罢工权的另一个理由是担心罢工会影响社会稳定,这是不必要的担心。首先要解决的是,合法罢工是对罢工行为的规范化,不是失控的非社会行为,它本身应当被看成是健康社会的标志。资方绝对优势下的社会平静不是稳定,非规范的罢工才是社会稳定的对立物。应当承认,罢工法有鼓励罢工的一面,但是不要忘记,它更有抑制罢工的一面。它抑制罢工的方面表现在:第一,由于它的存在,减少了资方非理性的行为,因而从根本上抑制了罢工的诱因;第二,通过可能罢工前的谈判化解罢工意图。我们现在虽然无法就制定罢工法以后的罢工与现在的罢工进行实证的分析对比,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现在有罢工法规定的国家的罢工,要比我国的或明或暗的罢工行为要少得多。我们必须认识一点:罢工并不是如洪水猛兽,罢工有其负面意义,也有正面意义;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是不可避免的。既然罢工是不可避免的,可能的对比就不是“有没有罢工”的对比,而是“规范的罢工与无序的罢工”的比较。明确了这一点,我相信一个理智的立法者是不难做出判断的。


  

  从制定法的角度来看,许多国家都是有罢工法以规范罢工行为的,有些国家并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制度罢工法的义务。例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西班牙宪法(1978年)、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十九条等等。[28]至于罢工法的具体形式,则是可以进一步讨论的。许多国家的法律是在劳资关系法或者工会法中规定罢工条款。例如,美国在《国家劳工关系法》中规定,我国台湾在工会法中规定,香港《香港劳资关系条例》、《职工会条例》都有罢工条款。我建议我国制定单行的《罢工法》或者在修改《劳动法》时增加罢工条款。


  

  四、结论


  

  罢工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罢工已经成为我国常见的现象。现代社会公认,罢工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我国生效表明我国已经存在关于罢工的明确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没有具体规定罢工权利义务的罢工法,罢工行为处于非规范状态,这不仅使罢工权这一基本人权无法落实,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带来不良影响,给工人其他权利带来了消极影响,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及潜在的危机。为了落实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也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应抓紧制定罢工法。


【作者简介】
周永坤,男,1948年生,籍贯江苏张家港,毕业于苏州大学,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法理学硕士点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理学宪法学会副总干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
【注释】《东航集体“返航”事件扑朔迷离》,《解放日报》2008年4月3日。
《中国民航局公布东航返航事件初查结果》,新加坡《联合早报》2008年4月8日。
参阅《返航事件东航被罚150万》,《扬子晚报》2008年4月18日。
1975宪法二十八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1978宪法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将地方政府名称由“革命委员会”改成了“人民政府”;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修正案中罢工权仍然保留。
期刊搜索的结果是,罢工权研究的论文少之又少,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反对罢工权的,具有影响的“大牌”法学刊物中,只有上海的《法学》发表过一篇文章(2001年)。一个典型的事例是,常凯教授的《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一文,国内有两著名的学术刊物都曾决定刊用此稿,但都是在付印之际被撤稿。到2005年才由《学海》刊用。参阅《学海》2005年第4期。
许建宇、王怀章:《论罢工权应该缓行》,《山西大学学报》2003年 第3期。
列宁关于罢工权的论述可参阅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学海》2005年,第4期。
文件说,“在最近半年内,工人罢工、学生罢课、群众性的游行请愿和其他类似事件,比以前有了显著的增加。全国各地,大大小小,大约共有一万多工人罢工,一万多学生罢课。”见《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25日)》,新华网http://news3.xinhuanet.com/ziliao/2004-11/29/content_2272170.htm。
见《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25日)》,新华网http://news3.xinhuanet.com/ziliao/2004-11/29/content_2272170.htm。
见《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25日)》,新华网http://news3.xinhuanet.com/ziliao/2004-11/29/content_2272170.htm。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25页。
见《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25日)》,新华网http://news3.xinhuanet.com/ziliao/2004-11/29/content_2272170.htm。
见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学海》2005年第4期。
参阅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ratification/3.htm
苏苗罕等:《法律对罢工权的确认及规范》 ,《法学》2001年第5期。
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学海》2005年第4期。
罗育辉:《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全力构建和谐天河》,《广州司法》2006年第3期。
所引数字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苏苗罕等:《法律对罢工权的确认及规范》 ,《法学》2001年第5期。
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学海》2005年第4期。
由于没有罢工法,我国的雇主行为严重非理性化。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一些雇主用压低工资、拖欠工资的方法掠夺工人,他们肆无忌惮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解雇劳动者,强行收取“风险抵押金”,甚至采用殴打、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对付工人。这些常见诸于种种媒体。
例如,有的雇主在接受罢工工人条件复工后,再分批解雇和开除参加罢工的骨干份子;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认为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影响投资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比照《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组织者予以处理。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学海》2005年第4期。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指出,中国每年自杀身亡者高达25万,相当于10万人中就有22人自杀身亡,高出世界平均水平50%。《中国自杀率高出世界平均水平50%》,Gro?ansicht des Bildes mit der Bildunterschrift,转引自德国之声中文网http://www.tor.cn/dw/article/0,,1800551,00.html卫生部公布我国现有5%的人患上精神病,高于世界的平均数;13‰是精神病患者。王永玲:《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三大因素》,载中国聊城政府网http://www.liaocheng.gov.cn/tabid/155/InfoID/26002/frtid/608/Default.aspx
例如,与合法罢工相较,在东航这次“隐性”罢工行为中,资方多付出了来回的汽油费及飞机的折旧费,它也加大了乘客的损失,加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如果是合法罢工,它有一个谈判前提与“冷却”期,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矛盾不会激化到如此地步。如果有罢工法,乘客本可以避开这一事件,采取其他出行方式。不可忽视的是,这一损失不仅是金钱的,而且加大了乘客的人身风险。
该公约已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批准,成为我国法律的一部分。
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学海》2005年第4期。
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学海》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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