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雇主也因此而受到伤害。毋庸讳言,没有罢工法,得利的是雇主,因为他们的对手少了一个强大的帮手:法律,这使他们在对付工人方面一直处于优势地位,借此获取不公平利润。但是,他们最终也要付出代价。毛主席早就教导我们,有压迫,就有反抗。除了罢工以外,工人也有种种办法使雇主付出代价。例如:怠工、暗中破坏,最极端的当然是对雇主进行财产与人身伤害。这些虽然非法,但是对雇主造成的伤害常常是无法挽回的。由于没有罢工法,劳资双方缺乏共识的协调渠道,许多本来可以避免的罢工发生了,这无疑增加了雇主的损失;与法律下的罢工相比,无规范的罢工给雇主带来的损失要大得多。比如,没有法律规定,罢工常常没有任何征兆就发生了,使雇主猝不及防,其损失往往大于合法罢工程序下的罢工。
再次,缺乏罢工法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也是很大的。由于劳资双方缺乏罢工法这一解决劳资纠纷的合理交往程序,劳资双方的矛盾大为激化。其结果不但妨碍了和谐社会建设,而且也使社会在纠纷解决方面的投入大大增加。前述进入法院的劳资纠纷的大量增加无疑加大了法院的负担及由此而增加的投入。时下最为严重的是社会为防止群体性劳资纠纷的投入,为解决因劳资纠纷而上访的投入。这两项负担已经使社会不堪重负。这只是显性的,还有许多社会损失是隐性的:例如,前述人际关系紧张导致的人的健康水平的下降所产生的社会医疗费用的上升、各项保险费的支出等等,都与罢工法的缺失存在间接关系。缺乏罢工法,还会大大加大罢工行为对第三者的损害。[25]
最后,罢工法的缺失对法律也造成了伤害。因为没有该法,雇主行为缺乏社会牵制(工人的联合行动),雇主行为的合法性大大降低,与劳动有关的法律的效力大大降低。最为明显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26]等法律的实效太差。间接的损害是,由于缺乏罢工法,工人的自卫性行为、没有程序约束的罢工行为常常触犯法网。这不但加重了法律的负担,而且也加大了法律的道德成本:社会大众对罢工都是同情的,一个法律对社会认可的、或同情的行为的惩罚常常损害法律的道德支撑。
基于上述对于缺乏罢工法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制订罢工法的几大好处:
第一,有利于作为基本人权的罢工权的实现,通过罢工权的实现保障劳动者一系列与此相关的权利;第二,制定罢工法有利于消解劳资纠纷,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第三,制定罢工法有利于降低社会各方在可能的劳资纠纷中的代价;第四,制定罢工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实效;第五,制订罢工法,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声望,并同时有利于我国的对外政治与经济交往,提高综合国力。
一些人士之所以不主张制定罢工法,除了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影响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罢工法缺乏了解。罢工法不仅仅保护罢工权,也规范罢工权,对滥用罢工权的行为予以约束;同样,它不仅要求资方承担可能的罢工损失,也防止或减少资方因非法罢工所带来的损失。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思想来分析,罢工法是一个解决劳资纠纷的“合理交往渠道”。拿合法罢工来说,构成合法罢工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27]因此罢工不是没有限制的,它要受到实质和程序的诸多限制,例如,职业的限制、行业的限制、罢工类型的限制等等。在程序上,罢工必须有事前的谈判程序,许多可能的罢工只是作为雇员对付雇主的一个筹码,最终在谈判中被化解;罢工必须有一个“冷却期”,使雇主有一个准备期限,以便减少罢工可能造成的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