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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返航”呼唤罢工法

“集体返航”呼唤罢工法


周永坤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罢工高发期,华航的“集体返航”事件再次唤起了人们对罢工权的关注。我国签署并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关于罢工权的规定是我国有效的法律。无论从人权保障角度还是从功利——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罢工权都是十分必要的。社会主义国家对罢工权的认识经历了否定到肯定的过程。早在1950年代,当时事实上的法律(中共中央文件)就规定了罢工权。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罢工行为,罢工行为在中国处于法律上的“灰色”状态。这种状态无论对于雇员、对于雇主、还是对于社会、对于法律权威都是十分不利的。为了发展人权事业,也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我国应当尽快制定规范罢工的具体法律,其方法可以是制订单行的《罢工法》,也可以在《劳动法》中增加罢工条款。
【关键词】返航;罢工权;罢工法
【全文】
  

  2008年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版纳、芒市、思茅和临沧六地的数个航班发生集体“返航”: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乘客被告知无法降落,又都飞回昆明。对此,东航始终坚称是天气原因使然;但也有消息称是东航飞行员“罢飞”。


  

  在此次“返航”事件发生的前几天,在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宿舍、飞行楼里,贴出了多份名为《致东航云南分公司全体飞行员的一封信》。信的内容包括,相对同行而言,待遇太低;针对飞行员的检查使“飞行员的自尊心受到巨大伤害”;工资和补贴标准没有与税收标准接轨等。而东航去年轰动民航业的“郑志宏辞职并遭到天价索赔”的事件也在其中。信中提到很多案例,希望东航的飞行员“应该警醒”了。4月2日,东航总部以及云南分公司的高层领导和飞行员代表共50余人进行了“闭门”座谈,会议时间长达3个半小时。[1]随后有报道称,民航总局在事件发生后紧急召开会议,称将对参与返航的飞行员实施终身禁飞处罚(又有后续报道称不予处罚)。据4月7日媒体报道,东航已经承认“部分航班”返航不是天气原因,是人为因素造成。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初步调查”,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的云南省内机场的气象条件总体上是适航的,可以初步认定,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调查认定,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昆明至迪庆、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文山、思茅、芒市等地共有18个航班先后返航。[2]4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此事的最终调查结论是:这是“少数飞行人员无视乘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并对东航作出两项处罚:一是停止东航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二是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3]


  

  至此,“集体返航”的性质得以确定:它不是老天的原因,而是一起典型的因劳资纠纷所引发的“隐性罢工”事件。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这几年常见之媒体,且日趋白热化,此次的罢工只是其矛盾激化的表现。此前,“隐形罢工”其实已经发生多起。据媒体报道,2008年3月份以来,民航业已发生多起类似事件:3月14日下午,上海航空公司40余位机长同时“请病假”;3月28日,东星航空11名机长集体“告假”,导致多数武汉始发的航班停飞。东航“集体返航”事件提起了一个法学界讳莫如深的问题:罢工权。


  

  一、中国法律上有没有罢工权?


  

  罢工,通常指一定范围内的雇员全部或大部分同时停止工作,以中止供给劳动力的方式迫使雇主让步以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激烈手段,罢工权是这一手段的权利化。


  

  中国法律上有没有罢工权?如果笼统地回答这个问题,没有,又有。为什么?说没有,是指现行宪法上没有罢工权的规定;说有,是指中国确有法律规定了罢工权。就宪法而言,中国宪法经历了罢工权的无?有?无的过程:1954宪法没有罢工权的规定,1975宪法和1978宪法都有关于罢工权的规定,[4]1979年和1980年分别对宪法进行了兩次修改,罢工权仍然保留。[5]直到1982年的通过的现行宪法,“罢工自由”才从宪法明文规定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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