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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与法律正当化机制

  

  无论是体系理性还是实践理性,相关的理论研究都要探讨法律为什么能够对公民的行为产生约束力,规范强制力的正当性在哪里等等问题。对我而言,实践理性最重要的是提出法的正当化问题。在片面强调主权者命令的奥斯丁那里,法的本质在于国家强制力。但自从富勒和哈特论争之后,追问法的正当性根据成为法学理论的中心课题。在这里,我们更关心的是在实践中呈现的法的正当性问题,是通过实践理性使法律秩序正当化的问题。


  

  二、为了正确理解实践法律观,有必要考察关于“法律议论”的理论。这个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阿列克西(Robert Alexy)教授在1970年代后期提出来的。简单地说,法律议论的理论其实是把法的正当化归结到人们的讨论过程,也就是要给个说法。一个主张在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是正确的,必须经得起质疑,经得起批评,经得起辩驳,经得起推敲。所谓真理越辩越明,就是这个道理。所谓有理走遍天下,也就是这个道理。既然阿列克西教授把法律的正当化归结为一个讨论的过程,实际上暗示了这样的结论:只有以合理的、公正的程序为基础进行讨论才能真正使规范正当化。也就是说,讨论必须与正当程序结合在一起,否则很难产生规范实效。在这里,阿列克西和哈贝马斯(Jürgen Harbermas)观点是一致的,相通的。在这里,我所强调的法律程序的意义再次得到验证。在这里,当代西方社会的不同法学理论可以找到结合点。


  

  三、需要注意讨论中的实践理性以及相应的检验标准,这对中国法制发展尤其重要。因为中国思想文化的传统以实践理性为特征,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的契机也在这里若隐若现。阿列克西所理解的讨论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议论,另一个是推论。所谓议论,是指包括一般市民在内的所有人能够自由参加的沟通行为。从法的角度来看议论,最重要的因素应该是对话的程序保障。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很大,必须通过制度来保障发言权的对等性,防止对话演变成对抗。所谓推论,是以法律的解释共同体为基础的,是专业性较强的论证性对话,也就是法律推理。


  

  无论是议论还是推论,都是带有主观性的。讨论就是主观与主观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是复数主观性的交错、碰撞以及融合。所以,讨论最集中地体现了永流所说的“主观间性(intersubjectivity)”。既然你也是主观的,我也是主观的,那么客观的标准在什么地方?如果仅仅因为你的地位比我高就可以拍板决定,那这样决定的正当性是有问题的。如果仅仅因为你的嗓门比我大就可以定调子,那这样的话语空间是不正常的。怎样在主观与主观之间的互动关系里找出客观化机制,是实践理性必须解决问题。所以关于市民参与的议论以及法律人的推论还是需要一些大家都能接受的客观性、妥当性的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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