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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与法律正当化机制

实践理性与法律正当化机制



——在第七期中国法学创新论坛上的点评

季卫东


【关键词】实践理性;法律正当化
【全文】
  

  我这次担任点评人是受命于危急之中,是来救场的,因为徐显明校长有紧急公务不能出席。中国法学会是中国法学研究者之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嫡亲兄弟,无论如何我肯定是要来救场的。


  

  郑永流教授讲演的切入点很好。从实践哲学切入,可以扣紧中国传统思维与现代性的关系。一方面,确实抓住了当代法学非常前沿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把握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之后,下一个问题是这个法律如何实施,永流谈实践法律观,恰好抓住体系与实践这两个关键点,这正是目前中国法学理论界必须面对的非常重要的问题。总而言之,我觉得这个切入点抓得非常好。下面我以永流的切入点为线索,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感想。


  

  一、梳理研究法律秩序的问题状况,分析实践法律观的理论背景。在我们对现代法律规范进行考察和评价时,尤其是讨论法律秩序的正当性问题时,一般要注意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体系理性,二是实践理性。


  

  首先要看到,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所以在我们考虑法律的正当性时,往往会从体系理性的角度来看问题。比如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学,是从“根本规范”概念中寻找法律的正当性,具体的规则是从根本规范演绎出来的,又可以还原为根本规范。因而法律的规则体系是一以贯之的,呈现出金字塔般的等级结构。哈特(Herbert L.A.Hart)也是从体系理性的角度看待法律规范,在所谓“承认规则”概念中寻找法律的正当性。这个承认规则是指一定法律共同体的成员所达成的基本共识,其实也不妨归结为社会心理问题。


  

  其次,法律是在实践中体现出规范性的。所以我们还可以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来考虑法律的正当性。德国的法哲学家费维克(Theodor Viehweg)提出的关于法律论据技法的学说,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Cha?m Perelman)的新修辞学,还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辩论术,都是基于实践理性,都是在法律的具体操作、运用、论证以及说服的过程中寻找法律的正当性。当然,实践理性的理论谱系还可以包括注重法律实效的法律现实主义。但严格说来,法律现实主义是在追求法律在事实上的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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