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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下)

  

  我国法院采用高度科层化的结构,院、庭长的行政权十分强势,而法官数量大、素质较弱的情况短期内很难改变,因此可以而且可能也需要实施更为严格、效力也更大的考核机制。如设定更多、更细的考核指标,将审判绩效考核与法院人事管理包括奖惩制度相结合等。然而,这种考核也有一些基本的规律需要遵循,同时,域外的审判管理的经验教训也应当吸取。例如,其一,根据司法智力活动的特点,采取量与质相结合的考核方法,避免简单量化的不适当评价。因为“过分强调量化考评的排名,可能催生对真正的管理制度的扭曲”[19]。其二,量化的指标设定要合理,应充分注意科学评估,防止负面的导向效应。其三,重消极评鉴、轻积极评鉴的考绩结果应用,主要将考绩情况用于“面上”的审判运行状况把握,以及在“点上”发现某些突出问题以便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而在将考绩情况用于个人业绩排名及人事安排时,则要慎重,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对审判考绩情况的影响,在个人评价上不宜过分看重考绩中生成的数据。其四,在我国体制中,业绩考核不可避免地是行政主导的。然而,也需充分注意民主考评,包括考核主体的多元化,外部评价方法的运用等,以避免行政权过于强势。考绩中尤需注意一条底线,即法官考绩必须尊重法官的荣誉和法官的独立判断与负责精神,防止由于行政主导过于强势而损害法官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审判权。


【作者简介】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
【注释】调研中笔者与一位长期在中级法院工作后调到基层院的法官交谈,该法官认为在中院容易管理过度,而基层院的普遍问题是管理不足。虽然上面重视加强审判管理,但在基层的落实包括基层院法官的配合,仍然是一个普遍需要解决的问题。
调研中发现,除了法官上交矛盾不愿负责的问题,基层也存在承办法官不愿将所办案件交审判管理的问题,而这些法官的素质不高,案件发改率较高。因此一律采用“谦抑克制”的方式,审判管理难以到位。
行政性追责要求对行政链条上的相关因素进行清理,不仅要追究承办人员责任,而且要追究负责管理、监督的行政领导的责任。而司法性追责,则应当限于追究承担审判职能的人员的失职、读职责任。
对于近期发生的所谓河南“天价收费案”,河南省高级法院直接处分办案出错的平顶山市中院的承办法官及相关领导,这一追责方式,正是法院责任机制具有行政性的体现。
参见章瑞卿:《日本大津事件对司法独立思想之影响》,台湾《刑事法杂志》199。年第34卷第5期。
参见章瑞卿:《从札幌地院院长平贺事件与台南地院院长王与仁事件论法官审判独立原则》,台湾《刑事法杂志》1992年第35卷第4期。
江泽民同志所作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工作报告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参见孙辙、朱千里:《积极主动或谦抑克制:“审判管理权”的正确定位与行使》,《法律适用》2011年第4期。
调研中发现,部分法官尤其是审判长有一种“焦虑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审判管理权的强势介入,自己不能主导案件结果却有可能要承担相当的责任;二是由于审判管理权的隐形介入,自己“背黑锅”的风险正在增大。因此,建立、明确责任机制,是加强审判管理过程中的必要举措。
不过,在调研中发现,对这种责任制需要一系列审判管理规范化的条件配合。否则,对审判管理者难以追责。首先,合议的过程较复杂,倘若合议初始阶段合议庭成员持一种意见,等院、庭长发表意见后合议庭成员又自愿改变意见的,导致院、庭长的意见成为合议庭多数意见,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就有一个合理分担问题。其次,院、庭长的意见如何表达在实践中有很多技巧,有些案件难以从合议笔录中发现。如合议庭多数意见符合院、庭长的主观意愿时,他可以不表态,或者说你们合议庭自行决定;如合议庭多数意见不符合其主观意愿时,他可以通过对某些事实和证据的重申表明自己的倾向,但并不会明确表态。有的领导借助电脑设置的审判节点进行审判管理,并无明确的意见记录,但合议庭的处理如与其意见不合就不能完成结案程序。此外,院、庭长还可以要求合议庭“再议”等方式隐藏自己的意见。
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特点与问题,参见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了合议庭免责的六种情况,应当说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到这一问题。
前引,孙辙等文。
调研中发现,这一要求符合管理权与审判权应当双向互动的运行规律,但其制度化及实践贯彻有一定难度,尤其在法院仍然实行“首长负责制”即行政强势的情况下,具体的解决方式仍需进一步的专门研究。
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不能在审限内审结,往往以控辩一方补充调查的请求来解决审限问题。
从成都中院的经验看,曾经一度比较重视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发现错案的方法并将其用于法官考绩,但近年来总结审判管理经验,调整思路为查找和分析问题、研究疑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案件评查在法官考评方面的作用明显淡化。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不过,英美法系法官有较强的荣誉感,绩效评鉴对法官心理的作用也不可小视。
本段相关资料引自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湾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1页以下。
奚晓明:《以人为本尊重规律科学管理完善符合国情的民事审判管理制度》,《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13日。艾佳慧对星化考评及其相关问题有深刻的分析,她认为:“设计量化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并以此作为法官奖励、升迁的标准是一个典型的中国问题”,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一套量化的考评指标难以有效测度法官工作的努力度和廉洁度,还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损毁司法独立、程序价值等我们所珍视的法治原则。参见艾佳慧:《中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同构性”和“双轨制”的逻辑及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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