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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下)

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下)


龙宗智


【摘要】审判管理是对审判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当前加强审判管理的特点,包括审判管理组织与管理措施的强化,管理的严格性与精细化程度的提高,信息平台的构建与技术手段的充分利用,管理活动中行政元素的强化以及对审判的渗入。这种状况既有国家管理的宏观背景支持,又有法院自身的原因。其现实意义是有利于保障审判的公正、效率、廉洁和司法统一性。但也有不符审判规律及不规范的问题,还可能扭曲审判行为。应当从“法院逻辑”即“裁判逻辑”中寻求司法建设的常识,重视审判资源配置,强化基础意识防止轻重倒置,同时继续按照司法规律推动法院改革;注意审判管理重在审判权外部展开,实现“以外促内”;限制和规范审判管理权干预案件的实体处理;正确把握评查与考绩的方法与限度。
【关键词】审判管理;审判权;司法规律;相对合理
【全文】
  

  四、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相对合理的界限与互动


  

  受中国司法的现实条件所制约,当前仍需相当力度与适当方式的审判管理。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审判管理,与体现司法权特征的审判活动,彼此之间应当设立相对合理的界限并实现良性互动。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审判管理重在审判权外部展开,实现“以外促内”


  

  审判活动是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形成心证、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这种活动是法官亲历程序、直接审查证据和事实并听取控辩意见的过程,因此以亲历性、程序性、庭审与裁判的统一性为其基本特点和内在要求。审判管理则是对审判活动的调控与监督。审判权与管理权的作用领域、行使方式以及运行机制不同,承认并尊重两种权力的不同适用范围及相互的区别,是保障审判活动有序性,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本条件。在这个意义上,成都中院“两权分离”的经验具有理性基础及实践价值。不过,因审判管理权旨在“管理审判”,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审判运作。而要尊重审判的规律,尊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和判断,审判管理权应当主要采取间接影响的方式,即着重在外部运作,“以外促内”,努力避免直接干预审判活动,甚至代行审判权。外部运作,即采取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核等方式,这些审判管理方式均不干预案件的审判过程,而是作程序管理、判后评价及人事考核,其对个案审判实体的影响是间接的。


  

  (二)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状况,采取多元的操作方式


  

  从司法管辖区域看,有的法院尤其是处于发达地区的法院,经过审判改革和法官队伍建设,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条件较好,就应当注意约束审判管理权,防止走回老路;而有的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一线审判力量较弱,则可适当加强审判中的行政指导。


  

  从法院层级看,一般而言,中级以上法院的审判人员素质相对较好,因此,审判实体管理只需关注少数的“重点案件”和“重点人员”;而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相对素质较弱,加之大量采用独任审判,缺乏合议制度制约,因此,应该适当加强审判管理权的介入,从而提高案件的质量。[1]审判管理权行使的多元化,具体在审判管理的案件范围、审判管理权对实体问题的介入深度,以及审判管理权介入的积极主动或谦抑克制上体现区别。[2]最高法院设置的审判管理制度,就“两权”运行及相互关系,应当确定原则、基本方式和基本规范,但又应当留有相当的余地,以便不同的法院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审判管理权的边界与行使方式作适当调整。确认适应不同情况的多元化操作方式,应当作为法院审判管理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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