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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上)

  

  为此,在当前一系列重大的司法问题上,应当在尊重我国转型期国情的基础上,以一种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应对。如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能动司法”与司法的中立性与被动性、调解为主与依法裁判、司法便民与程序公正、司法的大众化与司法的职业化等等,均应防止以外部配合代替司法的内在要求,扭曲法院的性质与功能。审判管理亦同。在当前体制之下,法院“去行政化”是不现实的,甚至是不必要的。但是审判管理中行政元素的过度活跃,管理机能的超常发挥,法官的独立性、荣誉感、权威性以及其他履职条件缺乏基本保障,司法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


  

  司法改革要尊重司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应注意相关条件尤其是基础条件的支持,在操作上应注意设定司法改革的路线图与时间表。有些举措是现实所需,但也存在与司法规律相悖而致负效应的一面,因此目前要注意其实施方式与限度,而在相应改革推进的情况下则需注意作必要的调整。同时,在现实条件下,在审判责任已经一再强调的情况下,应当加强对审判独立性和其他审判资源的保障。如果说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已经从关注审判独立这样的司法现代化问题,转向关注审判责任这一可称为司法“后现代性”的问题,即强调法官对司法公正、效率的责任,而在我国,还面临审判独立性保障这样一个司法现代化的基本问题。我们应当在推动法官制度改革过程中,努力创造条件去解决这样一个涉及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问题。


【作者简介】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
【注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下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审判管理的界定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活动公正、廉洁、高效运行”。转引自孙辙、朱千里:《积极主动或谦抑克制:“审判管理权”的正确定位与行使》,《法律适用》2011年第4期。
参见胡夏冰:《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同上文。
参见罗书臻、姚晨奕:《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11日。
参见王逸吟、任生心:《最高法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光明日报》2010年11月25日。
参见刘义生:《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15日;卫建萍、汤峥鸣:《科技让审判管理“如虎添翼”》,《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3日。
虽然可比对的统计资料有限,但近年来几名大法官违法犯罪,甚至最高法院大法官犯罪,这在现代各国可以说是难以想象的。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的肯定性投票率不高,甚至远远低于对政府工作的评价,这在现代各国也是十分反常的。
参见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湾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9页。
我国实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并未确立“法官独立”原则,因此在审判管理活动中并无保障法官独立的制度要求。
参见贺小荣:《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日。
参见龙宗智:《重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当前司法的难题及应对》,《南方周末》2010年7月15日。
这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加强“点、线、面”管理中“点_上管理”的主要经验,并被最高法院及法制媒体所重视和宣传。参见蒋安杰:《“两权”改革:中国审判运行机制的微观样本》,《法制日报》2010年12月1日。应当说,这一做法在法院系统审判管理中具有共通性。因为管理者无需且也无力实施对案件实体的全面介入,一般案件仍然需“放权合议庭或独任法官”。
由于人事管理制度等原因,这些人员在目前仍占一定比例,进行全面淘汰还不太现实,主要的应对方法似乎是“加强监督管理”。
参见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如成都中院加强审判管理效益较明显。试点的青羊区法院从“放权与收权”到逐步明确审判机构的管理职责并形成制度体系,结果显示,青羊区法院仅一年的时间,审判质效明显提升,审判质量指标得分从2007年上半年的77.65分,排名19位,上升到2008年上半年的84.41分,排名第一;审判效率指标排位也有所提升。2008年上半年,在收案数同比下降12.46%的情况下,结案率同比增加19.99%;2008年上半年的改发率同比下降3.53%,信访投诉率从。.19%下降至零。引自蒋安杰:《“两权”改革:中国审判运行机制的微观样本》,《法制日报》2010年12月1日。不过,据笔者了解,对加强审判层级管理即院、庭长制度化地介入审判问题,在一线审判人员中仍有相当异议(这种异议在上级法院下来调研时不一定能听到)。
参见孙海龙、高翔:《构建分权制衡机制实现公正高效廉洁》,《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1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院、庭长组织审判人员讨论案件,“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域外各国和地区对审判管理的主要担心是将监督与考绩等管理行为作为法院行政首长控制法官的工具,损害审判独立。我国台湾地区曾因坚持审判独立原则就裁判文书由行政首长审查的制度发生过争议,并出现了谢说容案等很有影响的关于审判独立的案例。因这种制度有悖司法规律,损害审判独立原则,实行60余年的裁判书于宣判前送审制度,于1991年月被改为宣判后送审制度,于1996年被废除。
根据笔者的调研,院、庭长到法庭听审往往是听一听就走了,因为他们还有其他事务需要处理,而且听审常常是为了看看庭审有什么问题。
艾佳慧对现行法官考核制度有深人的分析,她在《中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同构性”和“双轨制”的逻辑及其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以首长负责制和审判连带责任为特点的、隐含了行政化逻辑的法官考评制度却使得法院领导不敢放手让普通法官独立审案,普通法官也为了考评指标尽量推卸责任和可能的职业风险。‘久而久之,一个缺乏自主精神、缺乏道德力量、依赖感强、遇事互相推诱、不愿意承担责任、工作质址低下的司法群体就会形成。’”(单引号内的话引自张建伟:《等级制与法官》,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4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因考核指标体系扭曲诉讼行为、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是目前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如公安机关就立案、破案下指标,检察机关就抗诉、反贪立案、渎职犯罪立案等下指标,而这些指标的完成情况又与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钩。这势必扭曲诉讼行为,妨碍司法公正,并产生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相比之下,法院建立的指标体系应当说较为成熟,但其应用不当仍然会产生扭曲诉讼行为等不良效应。
如因最高法院主张“调解优先”并强调调解率指标,各地法院调而不判甚至弄虚作假的情况并非极为个别。
笔者曾经到检察机关做过调研,目前检察机关的干部尤其是领导和中层干部不太愿意到法院工作。而法官希望调离的人不少,如果在法院工作,也比较愿意到综合部门而不太愿意到审判一线。这与前些年检察院的干部愿到法院,而法院的法官和领导不太愿意到检察院,而且法院骨干愿意在审判一线而不愿到综合部门的情况形成反差。亦有法官撰文指出:由于当前的管理模式更多地体现了“管”、“考”、“罚”三大特征,法官的“逃逸性”反应已经显现:“逃离”审判业务重的部门,“逃离”审判部门。如果不能去行政事务部门,也要去综合性审判部门,总之要离开办案一线(参见肖宏:《激励型管理与司法效率》,《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19日)。
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96页以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页。
最高法院在加强审判管理的过程中对审判资源配置问题已经有所注意。如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要统筹抓好审判管理与人事管理、政务管理,围绕审判管理配置司法资源,保证审判组织具有较高的司法能力。”引自罗书臻:《强化管理意识完善制度机制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司法水平》,《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21日。
政法经费保障这些年有了很大的改善,这里所论资源配置主要不是单位的经费与硬件条件。
为克服法院上下级关系行政化、冲击审级关系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下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笔者曾撰文对这一文件的用意和精神作了充分肯定(见龙宗智:《贯彻落实文件规范上下关系》,《人民法院报》2011年2月18日)。但调研发现,采用案件提审的方式代替内部请示汇报的做法在操作上有困难,而在目前的内外部环境之下,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的问题仍然难以有效解决。
这五个特点是最高法院王怀安副院长十多年前所总结提出。见王怀安:《法院体制改革初探》,《人民司法》1999年第6期。
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十分强调“加强监督”,这在理念上是有根据的,因为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制约。然而,监督体制需要建立一个权威和中心。没有法院的权威就没有法治,这是法治的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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