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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上)

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上)


龙宗智


【摘要】审判管理是对审判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当前加强审判管理的特点,包括审判管理组织与管理措施的强化,管理的严格性与精细化程度的提高,信息平台的构建与技术手段的充分利用,管理活动中行政元素的强化以及对审判的渗入。这种状况既有国家管理的宏观背景支持,又有法院自身的原因。其现实意义是有利于保障审判的公正、效率、廉洁和司法统一性。但也有不符审判规律及不规范的问题,还可能扭曲审判行为。应当从“法院逻辑”即“裁判逻辑”中寻求司法建设的常识,重视审判资源配置,强化基础意识防止轻重倒置,同时继续按照司法规律推动法院改革;注意审判管理重在审判权外部展开,实现“以外促内”;限制和规范审判管理权干预案件的实体处理;正确把握评查与考绩的方法与限度。
【关键词】审判管理;审判权;司法规律;相对合理
【全文】
  

  2010年以来,最高法院将加强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动员部署。相关会议多次召开,相关文件出台或将出台,法院审判管理已呈全面强化之势。法院的审判管理不是一个普通的内部管理问题,它关系司法运行的机制、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司法原则的贯彻,并最终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如何认识这一趋势,在加强审判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是当前司法制度研究需要关注的课题。本文对此作一探讨,以供有关方面参阅考虑并促进相关问题的学术研究。


  

  一、加强审判管理的内容及缘由


  

  (一)当前加强审判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审判管理,即对审判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是保证审判的有序进行,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必要活动和制度安排。[1]我国传统的司法模式是审判与管理不分的司法权行政化模式,其中并无专门的审判管理活动。随着文革结束,法制逐步建立,传统司法模式被打破,法院系统开始重视审判管理,将其作为法院改革和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首先是一些法院基于自身管理制度建设的需要,对审判工作管理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积极推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设立独立于审判机构的管理部门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审理阶段进行统一安排并采取跟踪措施。这一改革措施在《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年一2003年)》中得到肯定,纲要将建立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作为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任务,同时提出了办公现代化的建设目标。《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一2008)》进一步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务。“二五纲要”进而提出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的内容,一是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组织制度,明确审判管理职责;二是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三是改革司法统计制度,加强统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从“二五纲要”的体系框架来看,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是一项独立于诉讼程序制度、执行制度、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制度、具有自身理论逻辑的管理制度,它与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制度一起,构成了法院管理制度的三大支柱。根据“二五纲要”的精神,各地法院开始在总结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除进一步改进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之外,还制订了一系列有关案件质量评查的具体规则。从各级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实际内容来看,这一时期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心已经由原来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改革向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方向转变。[2]


  

  2009年以前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案件流程管理。即由专门机构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审理、送达、审限跟踪、执行、归档、移送上诉等不同诉讼阶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审判流程管理的实质是将实体审判权和流程控制权实行相对分离,从而实现在案件审理上的权力制约,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从制度上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二是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管理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因此,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各级法院进行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各级法院对本院所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案卷归档等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评价。三是司法绩效评估。即根据司法的目的、功能和特点,从客观反映司法质量、效率、效果和社会公众满意度各方面情况出发,结合各种统计资料,对法院和法官的司法绩效进行总体性、数量化的评价和判定,将司法绩效评估指数的高低作为法院评先评优和考核法官业绩的主要依据,发挥司法绩效评估的价值指引和行为导向功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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